这类“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的先行裁定,并不是村干部基于职务就能提出的工作措施。
流程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开始,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这里,村民委员会承担的是调解角色,调解并不是进入仲裁的必经环节,也不会因此自动取得先行裁定申请权。
纠纷进入仲裁程序后,如果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需要在最终裁决前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或者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坏性行为,才会涉及先行裁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这一程序须经当事人申请。
申请节点也有明确分工:由纠纷当事人向仲裁庭书面提出,是否作出先行裁定,则由仲裁庭决定,“可以先行裁定”不等于提出申请后必然准许。
因此,村干部如果不是该纠纷的当事人,不能只凭干部身份提出请求;如果其本人或者依法代表的主体属于纠纷当事人,进入这一程序所依据的仍是当事人身份,而不是村干部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