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在官网发布第12期农药登记信息。
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决定,不再批准氟吡菌酰胺用于炭疽病的登记;
自2026年12月1日起撤销氟吡菌酰胺已登记产品在炭疽病上的登记使用范围;
仅有炭疽病登记使用范围的氟吡菌酰胺农药登记证有效期截至2028年12月31日,相关企业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完成登记变更。

氟吡菌酰胺属于SDHI(琥珀酸脱氢酶抑制剂,FRAC 7 组)类化合物,是国内应用广泛的内吸性药剂,兼具杀菌、杀线虫双重活性,多用于防治灰霉病、白粉病、菌核病、根结线虫等,部分单剂、复配制剂登记用于各类果蔬炭疽病防控。多地田间监测显示,长期使用氟吡菌酰胺防治炭疽病,田间防效逐年下滑;持续开放该登记用途,极易加速炭疽病菌抗性种群扩散,压缩SDHI类药剂整体使用寿命。
1.即时生效,停止受理所有以氟吡菌酰胺防治炭疽病的新登记申请、扩作登记申请,不再核发相关登记许可。
2.2026年12月1日起现有登记产品法定使用范围剔除炭疽病。自该日期之后,市场流通、田间施用中,不得将氟吡菌酰胺产品合法用于炭疽病防治;农药标签、宣传资料不得继续标注炭疽病防治功效。
3.2028年12月31日截止仅有炭疽病登记范围的氟吡菌酰胺登记证到期临界点。在企业处置路径方面,在截止日前向农业农村部提交登记变更申请,删除炭疽病防治对象,保留其他合规病害/ 线虫登记范围;完成变更后登记证可按规定正常延续。若逾期未完成变更,登记证将到期自动失效,产品不得继续生产、销售。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公开资讯整理,化肥农药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