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见习前,见习青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终止见习:
(1)曾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的;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监事、管理人员等。
2、见习期间,见习青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终止见习:
(1)已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工作;
(2)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3)不服从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4)见习青年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工作的;
(5)见习青年在见习期间担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监事、管理人员仍领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6)见习青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应当终止见习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