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技术鉴定、阈值确定、判定流程等内容。
在适用范围上,指南适用于实施目录内作物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目录外的作物暂不实施,育种者可以自行参照执行。
在判定原则上,实行综合判定,统筹考虑鉴定结果与育种方法、过程等因素;坚持快速高效,判定优先采用准确性高、重复性好、效率高的分子检测技术。在技术鉴定上,综合考虑技术成熟度、鉴定效率、准确性及成本,优先采用高通量分子检测技术,比如SNP、MNP,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SSR分子检测技术。也可开展表型测试,重点关注差异性状是否由派生育种行为直接导致。
在阈值确定上,要基于科学算法、反映产业实际、符合国际惯例,不同作物分别设定遗传相似度阈值,达到阈值即触发EDV判定举证责任转移,表型测试主要是评估差异性状与派生行为的关联性,不设阈值。鉴于阈值需要根据育种创新水平和产业发展现状适时调整,明确由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另行制定。
在判定流程上,一般由原始品种权当事人提交技术鉴定等证据,当品种间遗传相似度大于等于阈值时,判定为EDV。对结果存在异议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对方当事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能够详细说明品种育种方法和过程等相关材料,举证不是该原始品种的EDV,涉及复杂技术问题时可由EDV专家库提供专业支持。
在判定主体上,鼓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涉及行政调解的,EDV判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主管部门;涉及仲裁、诉讼的,判定主体分别为相关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
7月27日,农业农村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安排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有记者提问,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于科研育种活动有什么影响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万建民说,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业界十分期待,广大科研育种人员都希望这个制度能够早日落地实施。
过去没有这项制度,很多育种单位和人员都倾向于“拿来主义”,把别人的品种进行修饰改良,原始育种人花费了很大精力却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久而久之,就没有人愿意花精力搞原始创新了。有了这项制度,就能够更大力度地激励育种的原始创新,加快突破性新品种的选育推广,这对于实现种业振兴目标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他说,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的利益分配,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分配的比例,也没有可参考的行业标准,在育种实践中主要由实质性派生品种所有人和原始品种权人共同协商确定,双方可根据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贡献度进行分配。
比如,在国家水稻育种联合攻关组中,育种单位共同约定,原始品种权人按照不少于15%的收益比例,分享实质性派生品种商业化推广收益。
需要说明的是,对广大育种主体而言,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有机遇、也有挑战。
从短期看,过去主要搞修饰育种的单位,特别是企业,将面临品种研发、推广成本的上升,甚至可能陷入侵权风险,需要尽快调整育种思路。
从长期看,这项制度将鼓励育种者更多从事育种原始创新,加快推动新品种选育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那些真正具备原始创新能力的育种主体将获得更大市场空间和制度红利。
他说,广大育种科研人员要抓住这一机遇,在育种方向、技术路线、知识产权管理和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前做好准备。
在现场,万建民提出四点倡议。
一是从源头规避品种权属风险,在前期设计育种方案时,优先选用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育种材料品种。如果育种过程中需要使用他人授权品种作为原始亲本,必须提前和品种权人沟通,取得合法使用许可,清晰约定后续商业化开发权责边界,源头减少侵权纠纷。
二是建立健全育种全套档案资料,完整留存育种全过程记录、品种分子指纹数据,一旦后续产生实质性派生品种权属纠纷,这些材料能作为关键维权证据。
三是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种质资源优势,加大种质资源鉴定和挖掘力度,创制突破性新种质,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新品种。
四是取得重大育种突破、育成原始创新品种后,要第一时间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特别是一些优质亲本材料。要密切跟踪市场上同类品种和亲本的推广应用动态,一经发现涉嫌EDV侵权,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