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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两起涉林违法典型案例

  • 2026-10-22 15:32:32
农业执法|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两起涉林违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伐林木行为,纠正群众“自有林木可随意砍伐”的错误认知,筑牢县域生态安全屏障,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两起涉林违法典型案例,以案普法、以案警示。

案例一

黄某某无证滥伐省级公益林木案

2025年10月,黄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省级公益林范围内橡胶树23株。经专业机构鉴定,被伐林木蓄积量6.8993立方米,涉案林地面积0.3058公顷,林地保护等级为Ⅱ级,属省级公益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开展林木补种修复工作,经陵水黎族自治县林业局复绿验收合格,积极消除、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后果。2026年5月2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法对黄某某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1500元。

案例警示:公益林属于重点生态保护资源,管控标准严格。林木不论权属,采伐必须依法办证。私自滥伐公益林林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蓄积量达到刑事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陈某某无证滥伐国家公益林、天然林案

2025年11月,陈某某在三才镇牛坡村委会,无证擅自采伐天然阔叶混交林木242株。经查,涉案地块面积0.8630公顷,主要为Ⅱ级保护国家公益林,少量为商品林,被毁林木总蓄积量2.1555立方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3月18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相关规定,依法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48元,并责令其按标准补种林木484株,落实生态修复责任。

案例警示:天然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价值高、修复周期长。我县严格落实“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对非法毁林行为坚持处罚与复绿并重。广大群众需自觉遵守林业法规,任何山林采伐行为必须提前审批报备,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项莹莹
一审:王桓
二审:李江玲
三审:陈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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