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定性:电鱼全域、全时段一律违法
依据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任何水域禁止电鱼:天然河道、水库、饮用水源地、个人承包鱼塘、自家池塘,一律严禁电鱼,不存在“自家塘随便电”的说法。
●禁止携带电鱼器具下水:电瓶、逆变器、电鱼杆、导电网等全套设备,只要带入渔业水域,即使未捕捞也要处罚。
●法律定性:电鱼属于毁灭性捕捞方式,无“轻度”“无伤”“少量”电鱼免责情形。
二、行政处罚标准(《渔业法》第七十七条)
●仅携带电鱼设备下水、未实施捕捞:没收全部电鱼工具,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实施电鱼捕捞(一般情节):没收电鱼器具、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从重档:20万—200万罚款)
●满足以下任意一条即认定为严重:禁渔期、禁渔区、饮用水源地、九洲江等跨界保护流域电鱼;多次电鱼、团伙作案、夜间隐蔽作业;渔获量大、杀伤保护水生生物;抗拒执法、暴力阻碍检查。处罚为20万—200万元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没收渔船。
三、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内陆水域刑事立案标准(满足其一即移送公安刑拘):
●使用电鱼等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只要现场电鱼,直接符合立案条件);
●渔获总量500公斤以上,或渔获市场价值1万元以上;
●在禁渔区、禁渔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电鱼;
●多次电鱼、团伙电鱼、使用船舶规模化电鱼;
●电鱼造成大量鱼卵、幼鱼死亡,严重破坏流域生态;
●电鱼致人触电受伤、死亡,从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