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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海渔业治理中的体系解释方法

  • 2026-10-24 20:38:53
论公海渔业治理中的体系解释方法
法史漫谈转载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介绍

      于亮,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合作与斗争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及相关领域法。担任天津市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入选天津市涉外法治人才库。主持国家社科、天津社科、国家民委、外交部条法司、欧美同学会、中国侨联、天津市法学会、天津市卫健委、天津市科协等科研项目。在Nature Genetics,《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学术论坛》《体育学刊》《天津大学学报》《武大国际法评论》等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涉外法治的细节》等专著3部。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现行公海渔业制度的弊端

    1. 区域渔业组织权力扩张的进程

    2. 渔业治理中的公平问题

    3. 经济学视角下渔业配额制度的弊端

三、国家合作义务的多样性和体系解释方法

    1. 国家合作义务多样性呼唤体系解释方法

    2. 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协调公海渔业养护规则与多元利益诉求

四、结语

长摘要

       公海渔业治理关乎全球粮食安全、劳动就业、自由贸易与生态环境等多重价值,现行国际渔业治理体系长期以 “打击非法捕捞、养护渔业资源” 为核心话语,过度强调国家对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的单向配合义务,却忽视公平正义考量。固定渔业配额分配制度不仅降低生产效率,还加剧公平赤字,RFMO 缔约国与非缔约国间的配额分配歧视、新成员准入壁垒等问题突出,甚至出现以养护为名垄断捕捞机会的现象,难以平衡多元利益诉求。同时,国际法 “碎片化” 导致相关规则适用不协调,进一步制约了公海渔业治理的公正性与有效性。

       本文聚焦上述治理困境,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 (c) 条确立的体系解释方法为核心研究工具,旨在整合多元价值目标与法律渊源。研究首先系统剖析现行公海渔业制度的三重核心弊端:深入梳理 RFMO 权力扩张的制度根源与实践进程,揭示其通过国际条约、习惯法及司法实践强化自身权威,却未能对等保障非缔约国利益的失衡现状;全面分析渔业治理中的公平赤字,既包括缔约国与非缔约国间的配额分配歧视,也涉及新成员准入的制度性障碍,以及生态中心主义导向下对弱势国家与群体利益的忽视;从经济学视角解构固定配额制度的低效本质,阐明其推高生产成本、引发垄断收益、违背资源养护初衷的多重负面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阐释国家在公海渔业治理中的多维合作义务,突破 “单一养护” 的认知局限,主张将粮食安全、自由贸易、人权保障等议题纳入合作框架,并详细论证体系解释方法的应用路径 —— 通过整合人权法、WTO 法、环境法等外部法律渊源,协调公海自由、食物权、环境权等不同规范间的内在关联,化解国际法碎片化带来的规范冲突。

       本研究的价值在于,突破 “生态中心主义” 主导的治理思路,为解决国际法碎片化带来的规范冲突提供可行路径。其提出的 RFMO 应保障非缔约国基本渔业需求、强化外部机构对 RFMO 措施的合理性审查等政策建议,既有助于提升公海渔业治理的公平性与效率,也为平衡资源养护与粮食安全、人权保障等多元价值提供了理论支撑,对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公海渔业秩序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全文与引用

   引用本文:于亮,王冠丁,兰琪,孙航.论公海渔业治理中的体系解释方法[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6):527-533.

投稿网址:http://xbskb.tju.edu.cn/

联系电话:022-2740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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