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渔业治理关乎全球粮食安全、劳动就业、自由贸易与生态环境等多重价值,现行国际渔业治理体系长期以 “打击非法捕捞、养护渔业资源” 为核心话语,过度强调国家对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的单向配合义务,却忽视公平正义考量。固定渔业配额分配制度不仅降低生产效率,还加剧公平赤字,RFMO 缔约国与非缔约国间的配额分配歧视、新成员准入壁垒等问题突出,甚至出现以养护为名垄断捕捞机会的现象,难以平衡多元利益诉求。同时,国际法 “碎片化” 导致相关规则适用不协调,进一步制约了公海渔业治理的公正性与有效性。
本文聚焦上述治理困境,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 (c) 条确立的体系解释方法为核心研究工具,旨在整合多元价值目标与法律渊源。研究首先系统剖析现行公海渔业制度的三重核心弊端:深入梳理 RFMO 权力扩张的制度根源与实践进程,揭示其通过国际条约、习惯法及司法实践强化自身权威,却未能对等保障非缔约国利益的失衡现状;全面分析渔业治理中的公平赤字,既包括缔约国与非缔约国间的配额分配歧视,也涉及新成员准入的制度性障碍,以及生态中心主义导向下对弱势国家与群体利益的忽视;从经济学视角解构固定配额制度的低效本质,阐明其推高生产成本、引发垄断收益、违背资源养护初衷的多重负面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阐释国家在公海渔业治理中的多维合作义务,突破 “单一养护” 的认知局限,主张将粮食安全、自由贸易、人权保障等议题纳入合作框架,并详细论证体系解释方法的应用路径 —— 通过整合人权法、WTO 法、环境法等外部法律渊源,协调公海自由、食物权、环境权等不同规范间的内在关联,化解国际法碎片化带来的规范冲突。
本研究的价值在于,突破 “生态中心主义” 主导的治理思路,为解决国际法碎片化带来的规范冲突提供可行路径。其提出的 RFMO 应保障非缔约国基本渔业需求、强化外部机构对 RFMO 措施的合理性审查等政策建议,既有助于提升公海渔业治理的公平性与效率,也为平衡资源养护与粮食安全、人权保障等多元价值提供了理论支撑,对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公海渔业秩序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