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查办了一批渔业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长江禁捕管理秩序。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现公布一批渔业违法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以案释法,让广大市民深刻认识非法捕捞的法律后果和生态危害,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时间:2026年5月14日。
◆地点:当阳市王店镇严河村二组沟渠。
◆当事人:段某某。
◆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沟渠内使用电鱼器具非法捕捞,现场查获电捕鱼工具1套、下水裤1条,渔获物12.52kg。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修订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没收电捕鱼工具1套、渔获物,罚款4000元。
罗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时间:2026年5月1日。
◆地点:夷陵区三斗坪镇黄陵庙村陡山沱渡口附近水域。
◆当事人:罗某。
◆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水域内,使用手抛网实施捕捞作业,无渔获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修订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刘某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时间:2026年3月9日。
◆地点:夷陵区黄花镇312省道张家口村易家坝桥下。
◆当事人:刘某某。
◆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桥下水域携带并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查获渔获物134.9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 修正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没收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罚款3000元。
秦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
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时间:2025年11月21日。
◆地点:长江宜昌段点军区胭脂坝水域。
◆当事人:秦某某(同案人员曾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
◆违法行为:当事人邀约他人,在长江宜昌段禁渔水域内使用含多钩的翻板钩禁用渔具垂钓,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宜昌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鱼竿1根、2副翻板钩(钩尖数16个)、白鲢鱼1尾4.9千克。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
韩某某违反规定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当事人:韩某某(同案人员曾某某、秦某某另案处理)。
◆违法行为:当事人邀约同伴,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内实施垂钓作业,无渔获物。查获黑色鱼竿1根。
◆处罚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处罚结果:罚款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