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摘要
这是一项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文件。政策主题为“其他政策”,当前标注时效为“有效”。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非税﹝2015﹞120号 各市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洋浦财政局、海洋主管部门,先行实验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提示:发布前建议再核对一次主管部门原文、附件和当地办理口径;如涉及企业落地、申报或合规判断,可结合自身业务单独评估。
政策名称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琼财非税﹝2015﹞120号
发布日期2015-02-13
生效日期2015-02-13
当前时效有效
政策文种政策文件
业务主题其他政策
政策层级省本级
原文入口:https://wjk.hnftp.gov.cn/policy_detail.html?id=1823194035635933186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非税﹝2015﹞120号 各市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洋浦财政局、海洋主管部门,先行实验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2015年2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我省管辖范围内的无居民海岛,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
原文篇幅较长,本稿保留政策要点和入口,发布前可按需要追加全文或附件内容。
责任单位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联系电话未标注
- 先确认政策适用对象、主管部门和办理入口,再结合企业自身行业、主体类型和经营计划判断是否适配。
- 涉及注册落地、资质办理、财税处理或园区对接的事项,建议提前形成材料清单和时间表。
- 政策执行以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和实际办理口径为准,企业应保留原文、附件、申请资料和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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