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印发《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要素配置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皖自然资综〔2026〕2号),就设施农业用地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规定:
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温室、大棚和非硬化的养殖坑塘用地,按原地类管理,无需办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备案手续;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农业生产设施和必要的附属、配套设施,可以占用一般耕地,按照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认定。种植养殖确需配套的宿舍、食堂等用地,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为便于生产生活,可在项目周边以点状供地方式保障。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安徽新提出的:种植养殖确需配套的宿舍、食堂等用地,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此前,各省出台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文件,对此规定也不一致。对种植类的,主要是指看护房,一般执行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对养殖类的,各地文件表述大都包括管理用房,但没有太具体的规定。只有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62号)提出:管理用房用地不得超过辅助设施用地面积的20%。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