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2026年设施农业(种植业)改善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6年6月24日
2026年设施农业(种植业)改善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及省政府工作报告“推进设施农业现代化,建设寒地果蔬生产供给基地”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黑龙江省经济作物扩规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实施,提升设施农业生产能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依托我省绿色生态、寒地黑土和冷凉资源禀赋,加快推动我省设施经济作物绿色高效发展。重点改造翻建老旧低效棚室,盘活闲置设施,推进新建棚室园区,提高设施的抗灾能力和生产效率,为推动黑龙江省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二、补助对象
支持种植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支持内容
(一)老旧危棚翻建
1.翻建需具备下列条件:
(1)日光温室和单栋塑料大棚建成年限在2015年(含)以前(受灾倒塌棚室不受年限限制),连栋塑料大棚建成年限在2010年(含)以前,老旧设施占比较高,主体更新改造的需求较为迫切,主体近两年正常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事故,产区基础较好。
(2)支持棚室采用翻建模式,改善棚型结构,推广新型复合保温墙体、使用符合荷载要求的热镀锌钢架结构和高效保温蓄热新材料,科学配备环境精准调控、水肥自动管控、棚内物流运输、采摘辅助、自动打药作业等必要设施设备。日光温室主要结构参数:可进行冬季生产,砖混结构或新型复合材料墙体,钢架结构,跨度8米以上、脊高3.5米以上(高跨比不小于0.45)、棚内使用面积6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宜机化棚室;塑料大棚/棉被保温塑料大棚主要结构参数:钢架结构,跨度8米以上、脊高2.8米以上(高跨比不小于0.35)、面积667平方米(含)以上;连栋塑料大棚主要结构参数:钢架结构,单栋跨度6米以上、檐高2米以上、脊高3.5米以上(高跨比不小于0.58)、连栋数量3个以上,整体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
2.补助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核算(夯土墙温室面积以钢架主支撑垂直投影距离核算),日光温室、单栋塑料大棚、连栋塑料大棚(含棉被保温塑料大棚)翻建类亩均补助不超过8万元、1.4万元和2.7万元,财政支持比例不能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主体补助不能超过200万元。
(二)棚室原址改造
1.原址改造需具备下列条件:
(1)建成年限在2022年(含)以前。
(2)老旧棚室改造要注重新材料、新技术应用,通过优化棚室结构、装配现代化设备,使原来生产条件较差的日光温室、塑料大棚使用性能提升。支持修缮棚室墙体,更换标准钢架、卷帘机、棉被、棚膜,装配光环境调控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小型智能化管控设备,完善水电基础设施等。
2.补助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核算(夯土墙温室面积以钢架主支撑垂直投影距离核算),改造日光温室、单栋塑料大棚和连栋塑料大棚(含棉被保温塑料大棚)亩均补助不超过3.75万元、0.6万元和1.25万元,且财政支持比例不能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主体补助不能超过200万元。
(三)新建棚室园区
1.新建棚室园区需具备下列条件:
(1)2026年新建集中连片设施棚室1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园区。
(2)新建棚室园区要选址科学(鼓励利用非耕地资源发展设施农业),设计合理,使用符合荷载要求的热镀锌钢架结构,具有抗风雪能力,建设规范,注重新材料、新技术应用,提高土地和光热利用率。参照老旧危棚翻建的相关结构参数标准执行。
(3)对于食用菌和庭院个别受地势或栽培品种影响,单栋棚室面积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且跨度6米以上、脊高2.5米以上的,县级认定后,以园区为单位多栋累加计算棚室面积需达到10亩(含)以上。
2.补助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核算(夯土墙温室面积以钢架主支撑垂直投影距离核算),新建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和连栋塑料大棚(含棉被保温塑料大棚)亩均补助分别不超过7.5万元、1.2万元和2.5万元,且财政支持比例不能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主体补助不能超过200万元。
(四)盘活闲置设施
1.盘活闲置设施需具备的条件:设施棚室闲置2年以上的,项目主体需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拥有稳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并承诺盘活后正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失信记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不良信用记录。
2.补助标准:对更换经营主体且达产的主体,对租金予以一次性补助,日光温室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亩,塑料大棚补助标准不超过500元/亩。具体补助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申报与实施管理
(一)申报条件。项目主体无重大失信记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对处于违法违规经营状态的主体不予支持);设施棚室须符合耕地用途管制、“非农化”、“非粮化”和“大棚房”清理整治有关政策,2019年“大棚房”清理整治后项目主体未出现回潮反弹。
(二)申报与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于6月29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含申报文件、汇总表、承诺书、佐证材料等)。市(地)农业农村局对所属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排序,7月3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市级推荐报告、县级申报正式文件、县级承诺书和市级汇总表)。
(三)项目实施。省级负责统筹指导,市级负责协调推进,县级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全程监管。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制定本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组织项目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建设或改造,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目标。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指导服务。
(四)项目管理。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县级建立专项台账,严格支出范围,杜绝挤占挪用、骗取套取等违规违法行为。县级组织验收并公示无异议后,据实拨付补助资金,同时将验收报告及资金拨付凭证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对县级验收结果的程序性复核与材料审核,于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动。各地要建立起政府领导、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倒排工期,高质量推进,确保完成年度棚室建设任务,全力提高本地经济作物自给率,推动项目有序实施、落地见效。
(二)严格规范程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项目材料档案,做到一项目一档案。设施棚室翻建、改造和新建项目要做好项目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含经纬度)或影像资料存档工作。对验收结果及时公示,有异议的及时复核。
(三)强化验收管理。严格核实建设面积,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据实测量、准确计算,对发现面积不实、虚报多报的予以核减。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资金。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成功模式,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展现示范做法和实施成效,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乡见古月
学者、艺术家、新农人
30年乡村采风,10几年乡建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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