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地市分行,各市税务局:
为认真落实省委一号文件关于“新培育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100家”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农业龙头企业提振行动,按照《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鲁农产业字〔2018〕28号),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定于近期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十一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2024年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第十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不含已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二)监测标准、材料及程序
监测标准、材料及程序按照《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被监测企业应满足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并提供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监测表及资产、资信、联农带农等材料。监测程序如下:
1.企业自测。被监测企业对照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开展自查,按要求填报龙头企业监测表(附件4),提供监测材料。更名企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协调出具龙头企业更名材料。
2.市级监测。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并对每个企业提出合格、不合格监测意见,以及更名情况,以正式文件(后附《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报省农业农村厅。
3.省级审核发布。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监测情况进行抽查,并审定名单、发文公布等。
二、第十一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一)名额分配
1.新增申报名额的分配按照“优中选优”“统筹兼顾”的总原则,统筹考虑各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营业收入、农业县分布情况确定(见附件1)。
2.按照“谁淘汰、谁递补”的原则,各市在本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过程中淘汰的不合格企业的数量,由各市自行等额递补。
(二)申报条件及程序
采取“总量控制、名额分配、差额申报、专家评审、认定公布”的方式开展,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程序按照《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报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监测表及资产、资信、联农带农等材料。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4.省级审核发布。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名单审定、发文公布等。
三、有关要求
1.各市要严格按照申报名额进行等额申报,不得超报。在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时,向特色产业领域倾斜,相关企业予以优先推荐并可适当放宽条件;要严格审核龙头企业监测认定材料,在省级审查过程中,对主要指标与监测认定标准相差较大、生产经营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予以淘汰,名额不再递补。
2.各市要认真执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指导企业据实填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通过系统进行填报并上传(系统填报说明单独通知,不提供纸质材料)。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视为不合格,名额不再递补。
3.各市请于8月10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2)、申报推荐表(附件3)、监测和认定推荐文件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 系 人:张同政
联系方式:0531-51789188
邮 箱:sdcyh@shandong.cn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4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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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额分配表
2.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
3.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4.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
5.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填表说明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