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旧危棚翻建
1.翻建需具备下列条件:
(1)日光温室和单栋塑料大棚建成年限在2015年(含)以前(受灾倒塌棚室不受年限限制),连栋塑料大棚建成年限在2010年(含)以前,老旧设施占比较高,主体更新改造的需求较为迫切,主体近两年正常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事故,产区基础较好。
(2)支持棚室采用翻建模式,改善棚型结构,推广新型复合保温墙体、使用符合荷载要求的热镀锌钢架结构和高效保温蓄热新材料,科学配备环境精准调控、水肥自动管控、棚内物流运输、采摘辅助、自动打药作业等必要设施设备。日光温室主要结构参数:可进行冬季生产,砖混结构或新型复合材料墙体,钢架结构,跨度8米以上、脊高3.5米以上(高跨比不小于0.45)、棚内使用面积6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宜机化棚室;塑料大棚/棉被保温塑料大棚主要结构参数:钢架结构,跨度8米以上、脊高2.8米以上(高跨比不小于0.35)、面积667平方米(含)以上;连栋塑料大棚主要结构参数:钢架结构,单栋跨度6米以上、檐高2米以上、脊高3.5米以上(高跨比不小于0.58)、连栋数量3个以上,整体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
2.补助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核算(夯土墙温室面积以钢架主支撑垂直投影距离核算),日光温室、单栋塑料大棚、连栋塑料大棚(含棉被保温塑料大棚)翻建类亩均补助不超过8万元、1.4万元和2.7万元,财政支持比例不能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主体补助不能超过200万元。
(二)棚室原址改造
1.原址改造需具备下列条件:
(1)建成年限在2022年(含)以前。
(2)老旧棚室改造要注重新材料、新技术应用,通过优化棚室结构、装配现代化设备,使原来生产条件较差的日光温室、塑料大棚使用性能提升。支持修缮棚室墙体,更换标准钢架、卷帘机、棉被、棚膜,装配光环境调控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小型智能化管控设备,完善水电基础设施等。
2.补助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核算(夯土墙温室面积以钢架主支撑垂直投影距离核算),改造日光温室、单栋塑料大棚和连栋塑料大棚(含棉被保温塑料大棚)亩均补助不超过3.75万元、0.6万元和1.25万元,且财政支持比例不能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主体补助不能超过200万元。
(三)新建棚室园区
1.新建棚室园区需具备下列条件:
(1)2026年新建集中连片设施棚室1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园区。
(2)新建棚室园区要选址科学(鼓励利用非耕地资源发展设施农业),设计合理,使用符合荷载要求的热镀锌钢架结构,具有抗风雪能力,建设规范,注重新材料、新技术应用,提高土地和光热利用率。参照老旧危棚翻建的相关结构参数标准执行。
(3)对于食用菌和庭院个别受地势或栽培品种影响,单栋棚室面积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且跨度6米以上、脊高2.5米以上的,县级认定后,以园区为单位多栋累加计算棚室面积需达到10亩(含)以上。
2.补助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核算(夯土墙温室面积以钢架主支撑垂直投影距离核算),新建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和连栋塑料大棚(含棉被保温塑料大棚)亩均补助分别不超过7.5万元、1.2万元和2.5万元,且财政支持比例不能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主体补助不能超过200万元。
(四)盘活闲置设施
1.盘活闲置设施需具备的条件:设施棚室闲置2年以上的,项目主体需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拥有稳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并承诺盘活后正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失信记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不良信用记录。
2.补助标准:对更换经营主体且达产的主体,对租金予以一次性补助,日光温室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亩,塑料大棚补助标准不超过500元/亩。具体补助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