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工作程序、方法及技术要求,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障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等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长小于12m的敞口渔业船舶。
第三条 载重线勘划、干舷核定、简易稳性衡准均按照《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现行渔业船舶相关检验规范执行;吨位丈量按照《吨位丈量规则(2022)》执行;航区核定按照《航区划分规则(2021)》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所用材料、设备及部件,应当符合《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船用产品检验目录要求,可采用钢质、木质、铝合金、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经检验认可的材料。
第五条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类别包括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一)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包括重大改建渔船)投入营运以前及首次签发证书之前的检验,包括新船的初次检验和现有船的初次检验。
(二)营运检验包括年度检验、换证检验。
年度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换证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期限换发证书之前的检验。
(三)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在其技术状况或用途等发生以下所述情况变化时所进行的非常规性检验。
1.因发生事故而影响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
2.改变证书所限定的用途的、改变作业区域的、更改船名的;
3.变更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变更船籍港和所有人的;
4.涉及渔业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主机)的;
5.检验证书失效的;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当按照《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要求执行。
第七条 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及临时检验应进行现场检验。
(一)初次检验流程
1.审查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供的船舶图纸及技术资料;
2.依据海事局相关管理规定和检验技术规则进行开工检验;
3.核查经批准的图纸及图纸批准书;
4.船体密性试验;
5.测量并记录主尺度;
6.核定航区,勘划载重线。若甲板线勘划有困难,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免于勘划,但应在船舶证书中注明;
7.吨位丈量;
8.简易稳性衡准;
9.船体外观及机电设备外观检视;
10.机动渔船机电设备效用试验;
11.检查救生、消防、锚泊、信号等安全设备及防污染设备配备情况。
(二)营运检验流程
-年度检验-
1.核查《内河小型渔业船舶安全证书》的有效性,确定本次检验申报时间是否在规定的申报时间范围内;
2.船舶所有人提供《内河小型渔业船舶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3.对照船舶照片、船舶主尺度及主机型号等,核实船证一致性;
4.确认船舶未做影响安全的重大改建;
5.船体外观及机电设备外观检视;
6.机动渔船机电设备效用试验;
7.检查救生、消防、锚泊、信号等安全设备配备情况;
8.船龄超过10年的渔业船舶按换证检验流程实施检验。
-换证检验-
换证检验按年度检验流程实施检验,还应包括:
1.密封舱可靠性检查;
2.船体水下部分的外板、螺旋桨、舵的检查,必要时应对船体进行测厚检查;
3.主机推进装置进行效应试验,需要时进行拆开检查。
(三)临时检验流程
1.核查《内河小型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及技术文件的有效性;
2.根据情况对船舶进行部分或全部检验。
第八条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经初次检验符合本办法要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签发内河小型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内河小型渔业船舶经过换证检验,或临时检验后需要签发证书的,符合本办法要求,应换发新证书。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需要签署证书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证书的相应栏中签署。
第九条 本章涉及的项目除明确规定外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或认可的有关规则和规范。
第十条 制造、改造、维修或更换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人身财产安全及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具有船用产品证书、产品合格证。
第十一条 钢质船体
(一)船舶主尺度比应在下列范围之内
类别 | (船长)L/D(型深) | (船宽)B/D(型深) |
B、C级航区 | B、C级航区 |
非机动船 | ≤33.0 | ≤5.0 |
机动船 | ≤30.0 | ≤4.5 |
(二)船底骨架应能有效连接,构成完整的刚性船体,各个部位不得有裂纹、漏水,船体应保持水密。
(三)船底板、舷侧板与甲板板的厚度不小于下表的规定厚度。基座部位、开口部位、船底板应适当增厚加强(0.5~1)mm。
航区 | B级 | C级 |
船底板厚(mm) | 2.5 | 2 |
舷侧板厚(mm) | 2.5 | 2 |
甲板板厚(mm) | 3 | 3 |
(四)机动船肋骨间距不大于500mm,非机动船不大于(500+3L)mm(L为船长下同)。
(五)船舶应在船首设置水密舱壁,在船尾设置水密尾尖舱舱壁。水密首舱壁距艏垂线不小于(0.1L~2)m, 水密尾尖舱壁应在距艉垂线(0.5~0.1L)m范围内合理设置 ,水密舱不得开孔。
(六)横向舱壁的间距应不大于舱深的6倍,若不能满足要求应采取加强措施,以保证船舶的横向强度。
第十二条 机电设备
(一)船舶的推进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倒车功率,船用柴油机能保证船舶在横倾10°、纵倾5°正常工作。
(二)柴油机挂桨(机)应牢固固定在机座或机架上。
(三)当柴油挂桨(机)采用三角皮带传动时应保证无打滑现象,并设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四)螺旋桨应做外部检查,铸造的螺旋桨不应存在有损强度的裂纹、气孔、疏松、夹渣和浇铸量不足等缺陷;钢板焊接的螺旋桨不允许有裂纹、弯曲、漏焊等缺陷。
(五)螺旋桨紧固螺母的螺纹必须与螺旋桨顺车方向相反,并应有防止螺母松动的保险装置。多螺旋桨的安装应左右对称。
(六)汽油机为舷外挂机的,舷外挂机应能可靠地固定在艉封板上,舷外挂机的电缆应有效密封,油、气软管的连接处不应有泄漏。
(七)蓄电池的放置应考虑通风及防止电解液流出腐蚀船体,且蓄电池容量应满足主机启动和船舶安全用电要求。
(八)操舵装置应确保航行时对船舶航向可靠的操纵,最大舵角应限制在35°-40°范围内。船舶在满载吃水的最大航速时从一舷35°至另一舷30°的转舵时间应不大于20s。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设备的配备
(一)船舶应配备足够长度的船索和相应的系缆设备也可根据需要配置锚泊设备。
(二)船舶应配备一个收音机或移动电话(配备相应容量的移动充电设备)等通讯设备,夜间航行作业的船舶应配备号灯(可用配有备用电源的发光体替代),并保持灯光清晰,应配备1个哨子或其他有效发声器,确保应急时能发出警示信号。
(三)每名船员应配备一件救生衣(73.5N),其在淡水中提供的浮力应大于或等于73.5N。救生衣可以为船用工作救生衣。
(四)船舶至少应配备一个消防水桶(可用其他掏水工具代替)。一个太平斧(可用生活斧代替)。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
(一)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船检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内河小型渔船安全证书副本》《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书》《内河小型渔船营运检验报告》《内河小型渔业船舶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内河小型渔业船舶现场检验记录》及其相应技术文件资料,初次检验还需《内河小型渔船初次检验报告副本》《内河小型渔业船舶吨位丈量及稳性核算表》,实船照片及船舶所有人身份信息。
(二)船检档案实行“一船一档”,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检验证书自行失效:
(一)证书有效期届满;
(二)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重大事故;
(三)未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改造、改变船舶结构或变更重要机械设备(包括变更主机功率)而影响船舶安全或防污染性能;
(四)实际装载、航行、作业方式与所持的证书不符;
(五)船体及安全设备、重要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重大损坏或失效;
(六)未经许可,擅自更改船名,变更所有人或船籍港;
(七)涉及人命安全及防污染等设备配备与证书不符;
(八)船舶所有人申报停航、暂停作业;
(九)船舶所有人提交的《内河小型渔业船舶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符;
(十)船舶主尺度与《内河小型渔船安全证书》不符。
第十六条 本办法是对《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等国家技术规范在黑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中的具体适用和补充,相关技术标准仍以国家规则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内河小型渔船安全证书
2.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3.内河小型渔业船舶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4.内河小型渔船营运检验报告
5.内河小型渔业船舶现场检验记录
6.内河小型渔业船舶吨位丈量及稳性核算表
相关附件:《黑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