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自2012年起加入绍兴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该公司以深圳某公司的绿色农业、薯业等实体投资为由,打出“月息0.7%—3%”的回报承诺,通过召开推介会、发放传单、熟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赵某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介绍客户参与投资来获取提成,他招揽的亲戚朋友参与其中,并鼓动亲友拉人加入。客户的投资款均打入深圳某公司郑某的账户。
为了让客户放心出资,赵某在介绍时反复强调:“我自己也在投,这个项目收益既稳定又可观。”该公司还时常组织客户聚餐、联谊,通过团建活动营造出经营红火的景象,并以此扩大知名度,吸引更多投资人加入。然而,至2019年下半年,公司开始出现农副产品投资项目不能兑付、员工工资无法支付等异常状况。赵某察觉后主动离职,但经他手吸收的存款累计已达451万余元,其中已支付本息合计仅162万余元。
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赵某虽然只是一名业务员而非涉案公司负责人,但其明知公司无金融募资资质,仍依托自己的亲友资源不断扩展客户,行为已经超出原有的亲友圈,面向的是不特定对象。他通过拔高项目收益预期引导投资并赚取业务提成,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因此同样难逃法律制裁。
最终,上虞区检察院依法对赵某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面对高息诱惑,要多问几个问题:相关公司有没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如此高收益从何而来,靠什么支撑?投资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运营是否可持续?若这些问题得不到明确答案,那就要果断说“不”。同时,相关从业者也应了解金融活动法律底线,不得抱有“法不责众”“出了事有老板顶着”的侥幸心理,一旦涉罪,将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