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规依据与适用范围
均依据南非1947年第36号法令制定,主管部门为南非农业部;适用于境内外生产、拟在南非分销/销售/使用的农用农药(原药+制剂)。对接标准统一:遵循欧盟EC 1107/2009、FAO/WHO农药规范、澳大利亚APVMA稳定性指南;非常规农化品(生物制剂、半化学品)无专项指南时,均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资质要求:
所有检测、验证工作,须由OECD GLP/ISO 17025认证实验室完成。
3. 登记四大模块(框架不变)
1)全新原药登记:需5个商业批次数据、原药鉴定、理化性质、生产工艺、杂质、分析方法及验证、质量平衡、毒理/生态毒理、成分声明(DoC)。
2)替代来源原药(换厂/改工艺/扩产/中试转量产):采用两级等效判定法(一级:工艺+杂质+致突变性;二级:毒理+生态毒理)。
3)制剂登记:强制开展理化、保质期、包装相容性、低温/冻融稳定性等试验。
4)制剂生产基地登记:仅需单批次理化、含量、包装外观检测,豁免稳定性试验。
4. 关键技术阈值(无变化)
1)质量平衡:活性成分+杂质总量控制在98%-102%,未鉴定杂质≤20g/kg。
2)杂质等效红线:非相关杂质增幅≤50%或绝对增量≤3g/kg(取严),禁止新增相关杂质。
3)毒理/生态等效:毒理数据差异≤2倍,生态毒理数据差异≤5倍。
4)制剂稳定性
o2年保质期:固定梯度温加速试验+20/25/30℃长期试验;
o液体制剂:0℃±2℃低温7天测试;胶囊混悬剂额外增加冻融循环试验;
o包装测试:必须使用上市同款材料/规格。
1.豁免清单(附件A):清单内活性成分免5批次全分析,仅需提交分析证书(CoA),证书需标注全量杂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