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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表

  • 2026-10-11 06:07:08
农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表
农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表
序号
政策名称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1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 2026.01.01-2027.12.31,按月销售额≤10 万元、按季≤30 万元、按次(日)≤1000 元,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月 / 季 / 单次销售额不超过对应起征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 除销售 / 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外,3% 征收率应税项目减按 1% 征收;预缴项目达起征点同样减按 1% 预征。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2
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规定业务免征增值税
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特定涉农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 长期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禽畜、水生动物配种与疫病防治;
1. 仅限自产初级农产品,外购及外购原料加工产品不免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
2. 2026.01.01-2027.12.31 免税:农膜、滴灌带 / 管、有机肥、饲料(不含宠物饲料);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2. 涉农服务、饲料品类符合文件划定范围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2026 年第 10 号
3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026.01.01-2027.12.31,批发、零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1. 蔬菜范围参照财税〔2011〕137 号目录,简单加工蔬菜免税,蔬菜罐头不免税;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2. 兼营应税货物需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不得免税
2. 财税〔2011〕137 号
4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从事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026.01.01-2027.12.31,批发、零售规定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 免税品类为猪、牛、羊、鸡、鸭、鹅肉及鲜蛋、蛋液等,不含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2. 兼营应税货物需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不得免税
2. 财税〔2012〕75 号
5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依法登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026.01.01-2027.12.31:
1. 销售产品为本社成员自产初级农产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2026 年第 10 号
1. 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 农资仅限销售给本社成员
2. 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6
购进合作社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
凭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按买价9% 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为合作社销售的、本社成员生产的免税农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7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企业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
1. 免征:粮油果蔬、中药材、林木种植,畜禽饲养、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涉农服务等;
1. 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淘汰类产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 减半征收:花卉、茶、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内陆养殖。
2. 外购农产品直接转售不享受优惠;
2. 财税〔2008〕149 号、财税〔2011〕26 号
3. 多类经营项目需分开核算所得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
8
“公司 + 农户” 经营模式减免企业所得税
采用 “公司 + 农户” 模式的企业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该模式下从事畜禽饲养,按农林牧渔业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
公司提供种苗、饲料、兽药等(产权归公司),委托农户养殖并统一回收成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
9
个人或个体户 “四业” 所得暂不征个税
个人、个体工商户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营项目属于原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
财税〔2004〕30 号
10
涉农主体相关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购买农资、销售农产品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合同用于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或农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
11
农林牧渔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仅限种植、养殖、饲养专业用地,加工场地、办公生活用地不免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 国税地字〔1988〕15 号
12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
2023.01.01-2027.12.31,年应纳税所得额≤300 万元,所得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税率计税
从事非限制 / 禁止行业;同时满足:应纳税所得额≤300 万元、从业人数≤300 人、资产总额≤5000 万元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2023 年第 6 号、2023 年第 12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
13
“六税两费” 减半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2023.01.01-2027.12.31,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
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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