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海狮说法推送了最高法《在海上交通事故基础事实不明时,海事、渔业、海警部门应联合履行调查职责》,不少读者都留言、参与讨论该案对海事执法的影响。
今天继续和大家分享海口海事法院的一则案例,该案例再次以鲜明导向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了指引。

20230727直播海南:渔船深夜被撞沉,肇事船只逃逸三个月仍未找到。
案情介绍林先生的渔船为“琼儋渔XXX”,总吨位9.0吨、船长10.75米,作业类型为钓具。
2023年4月27号完善11点30分,“琼儋渔XXX”驶到文昌清澜港附近海域时,暂时停船休息。约20分钟后,船只突然遭遇另一艘不明船只的碰撞,导致船头偏中间右边严重损坏,冰舱和机舱全部进水,船上3名船员落水。肇事船舶碰撞后逃逸,3名船员被周围渔船救助。
事故发生后,由于渔船保险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于是林先生多次找有关部门请求查明肇事船舶,以便协商赔偿事宜。
4月29日,农业局作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琼儋渔XXX”船在海上正常生产作业,被不明船舶碰撞后,肇事船舶逃逸,因此责任由肇事船舶全部承担。
8月23日,农业局认为不明船舶存在肇事逃逸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无法找到肇事船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海警部门立案侦查处理。随后,海警部门复函,认为涉事船舶信息不明,现有证据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9月14日,农业局再次向海警部门复函,认为因肇事船舶逃逸,目前寻找未果,无法判定事故责任方及责任程度,根据《海警法》相关规定,应由海警部门立案侦查处理,在找到逃逸船舶后开展进一步调查,并认定双方责任和是否具备赔偿能力。
期间,林先生也前往海事局,要求海事部门立案调查。该局陪同林先生查看了疑似肇事船舶轨迹、视频监控,并口头告知根据其初步调查,肇事逃逸船舶是一艘渔船,渔船之间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其职责范围。
直至2025年,林先生依然辗转在海事局、农业局、海警部门之间寻求救助,希望能够通过有关职能部门找到肇事逃逸船舶,明确责任主体,进而要求责任主体赔偿损失。但均被三部门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为由拒绝。
2025年7月,林先生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海事局、农业农村局、海警部门共同成立联合调查组,对2023年4月27日发生的“琼儋渔XXX”号渔船被撞灭失,肇事船舶逃逸一案进行联合调查,追查并认定肇事船舶,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责任划分,作出调查处理意见。
处理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一审判决:
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重新调查,XX市农业农村局、XX海警局参与调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本案事故肇事船舶履行追查职责,并对该起事故作出调查处理意见。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82条
特别重大海上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参与或者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其他海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国务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组织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涉及执行军事运输任务的,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进行调查;涉及渔业船舶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应当参与调查。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18条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来源:(2025)琼72行初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