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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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要点
合川因嘉陵江、渠江、涪江三江汇流而得名。三江交汇,环抱一城,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嘉陵江、渠江出川入渝的第一门户,合川境内溪河纵横,有2公里以上溪河263条,河流总流程1839.2公里,水域面积95.65平方公里,是重庆淡水渔业第一大区,水生生物多样性丰富。
三江渔业生态该怎样保护?合川区检察院如何依托重庆市检察机关渔业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基地,抓实“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三项重点工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协同加强对渔业资源的法治保护?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正值禁渔期,张强(化名)携带电瓶、升压器等工具,前往禁渔区电捕鱼,被当场查获。经查,张强共捕获各类渔获物1.54公斤。
办案中,经渔业生态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张强自愿购买3000尾鱼苗在基地进行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生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张强提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并获得判决采纳。
本期嘉宾介绍

嘉宾:
吴居瀚(左)、刘永宏(中)、朱川(右)
一
专业化法律监督
严守法治底线筑牢保护屏障
01
电鱼具有什么样的危害?
刘永宏:电鱼设备在作业过程中,释放的高电压、强电流将会无差别的电死、电伤覆盖水域范围内的鱼、虾、蟹、贝等水生生物,或者造成水生生物繁殖功能受损,导致食物链断裂、生态链失衡,影响生物多样性。
02
电鱼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刘永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二是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三是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
经审查,张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止使用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多样性,触犯了刑法规定,所以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03
禁渔区包括哪些范围?
禁渔期指的是哪个时间段?
吴居瀚:2020年12月,市农业农村委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通告的附件有《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里面涵盖了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及其重要支流、其他重点水域三个部分。
根据上述通告,全市境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
04
禁止使用的
捕鱼工具和方法具体有哪些?
朱川:《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同时还规定,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主要包括:刺网、围网、拖网、地拉网、张网、敷网、陷阱、钓具、耙刺、笼壶等10大类、36种具体渔具。
二
恢复性司法实践
深耕源头治理赋能生态修复
01
如何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
开展恢复性司法实践?
刘永宏: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通过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引导张强充分认识破坏渔业生态的社会危害性。张强向检察机关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争取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及时对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部门的区农业农村委,并协作区农业农村委与张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后续,协同督促张强根据达成的赔偿协议及修复方案,通过增殖放流3000尾鱼苗,修复受损渔业生态。
02
什么是增殖放流?
吴居瀚:增殖放流是开展渔业生态修复的一种常见方法,就是通过人工方式向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水生生物苗种或亲体的活动,以恢复或增加鱼类种群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鱼类群落结构。
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规定明确,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03
规范开展增殖放流对鱼苗选择的具体要求?
朱川:增殖放流选择的鱼种,必须是本地种,并来源于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有资质的苗种供应单位。严禁从花鸟鱼虫市场、水产市场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疫病和药残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放流。
增殖放流时,严禁投放外来入侵物种、杂交种和转基因种。目前常见的外来入侵水生物种包括:豹纹翼甲鲶(别名清道夫)、齐氏罗非鱼、大鳄龟、鳄雀鳝、红耳彩龟(别名巴西龟)、美洲牛蛙和福寿螺。



警

惕



违规投放外来物种,将依据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民法典和刑法等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04
增殖放流在时间、方式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朱川:增殖放流的时间应当严格遵循鱼类繁育规律,相对集中在春季鱼类繁殖期、夏季初期的幼苗生长期开展放流,以此提升鱼苗的存活率和自然繁育能力。增殖放流一般不选择寒冬和酷暑,以水温在15-28℃的范围内进行。
增殖放流一般采用常规投放、滑道投放等方式进行,尽可能贴近水面,以距水面不超过1米投放为宜。放流时,应顺风缓慢放入增殖放流水域,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伤害水生生物的方式放流。

三
社会化综合治理
深化多维协同构建共治格局
01
在社会化综合治理工作中
如何牵头搭建
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治理体系?
刘永宏:依托设在合川区的重庆市检察机关渔业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全面构建跨部门联动、跨区域协同、平台化赋能、社会化共治的渔业生态综合治理的工作体系,不断提升渔业资源保护工作质效。
02
重庆市检察机关渔业生态修复
司法保护示范基地的基本情况?
刘永宏:合川三江汇流,渔业资源丰富。为结合司法办案推动三江渔业资源保护,市检察院研究决定在合川区设立重庆市检察机关渔业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基地位于合川区云门街道的嘉陵江畔,于2018年12月正式挂牌运行,是全市检察机关首个集渔业生态修复保护、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等功能为一体的渔业生态修复司法保护基地。
基地主要分为两大功能区域:
一是渔业生态保护法治教育基地。建筑面积920余平方米,设置集法律知识宣传、案例警示教育、渔业知识科普等功能于一体的展示厅;集法治讲座、宣传片播放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媒体室和渔业专家咨询室。主要承担普法宣传、警示教育、专业研判、案情会商、专家咨询等工作,常态化开展涉渔普法宣传、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公众生态科普等活动。同时,依托渔业专家智库,为涉渔案件办理、渔业生态修复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二是增殖放流平台。位于嘉陵江合川云门码头,该处江面水域开阔,水文条件好,适用于各类鱼苗的增殖放流。近年来,结合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多次规范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03
如何依托基地开展跨部门联动、
跨区域协作、社会化共治?
吴居瀚:与农业农村、公安、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沿江镇街开展常态化协作,建立了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席会商等协作机制,推动涉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序衔接,积极构建“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跨部门共治格局。
会同四川武胜、岳池以及重庆北碚、铜梁等毗邻区县建立了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检察公益诉讼等跨区域协作机制,常态化、规范化开展交界水域联合巡查、跨域取证、异地协作、联合修复等工作,破解交界水域“监管真空化、治理碎片化”等难题,推动实现跨界河流“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协同共治、联动保护。
发挥好基地的警示教育、渔业科普宣传功能,常态化面向市民群众、垂钓爱好者、青少年、经营主体等群体开展公益普法、生态法治宣讲、体验式教育等活动。吸纳志愿者、民间护渔队伍、热心市民参与基地生态守护、水域巡查、修复实践。
04
如何加强
涉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朱川:在基地接入“长江治渔”等数字应用系统,实时呈现、动态掌握、共同分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办案趋势。定期开展涉渔业务同堂学习培训、案情会商,增进共识,凝聚合力。常态化在基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规范进行增殖放流、设置人工鱼巢、开展劳务代偿等,并对修复措施的后续效果进行跟进。
依托基地与西南大学水产学院共建水生生物多样性综合保护检校协作实践基地的优势,对生态环境损害认定、增殖放流方案确定等进行咨询论证。联合开展普法宣传、法治教育、巡河护渔等活动,营造保护渔业生态的良好社会氛围。
05
在基地开展普法宣传有哪些做法?
吴居瀚:用好基地实物展陈的各类禁用渔具以及宣传展板、微视频、微课程开展普法宣传,以实物的直观感、内容的真实感提升警示教育的体验感。
发挥好涉渔典型案事例的作用,以“身边人、近期案”宣讲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渔业生态保护知识,组织检察听证、开展现身说法等活动,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
拍摄《大胖头的生态检察之旅》等微动漫、微视频,制作《禁渔护渔宣传手册》,用好“合川检察”官方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举办法治游园会等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递渔业生态保护知识。
用好合川区“合心合力”三级楼院汇、“合你一起办”、镇街综治中心等基层治理平台,积极发挥镇街检察官作用,抓好与镇街普法品牌、宣讲平台的交流合作,定期深入社区广场、村落院坝、学校教室、工矿企业开展订单式普法,不断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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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张 瑞
图文编辑:黄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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