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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的通知

  • 2026-08-16 07:19:38
关于建立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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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区供销系统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供销系统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充分调动供销系统内服务组织的积极性与能动性,为小农户提供多元化生产服务,升农业生产服务整体质量,现就2026年大同区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建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入库服务主体资格条件

基本资质要求。服务主体限定为供销社社有企业、基层社(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包括在内),在股权比例上,供销合作社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具有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涵盖农业生产服务相关内容。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

信誉要求。服务主体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在农户群体 中享有良好声誉,其服务质量优良、价格合理,获得广泛认可

管理规范要求。能够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硬件设施要求。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所有作业机械均须保持安全有效状态,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必须牌证齐全;农机操作人员须持有相应的农机驾驶证具备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二、入库申报流程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入库申报工作按照服务主体申请、区级社审定、市级社复核、省级社备案”的程序组织实施。

主体申请:符合上述资格条件且有意愿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主体,需向其所在大同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服务主体公章并装订成册):

1.《2026年大同区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申报表》

2.服务主体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照片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服务主体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证明

5.服务主体拥有农机设备证明材料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配套机具发票复印件等;所提供材料须符合硬件设施条件要求,复印件均需加盖主体公章

6.两年以上服务经验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服务合同或账内托 管服务费票据等佐证资料

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供销社资格审核:区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依据服务主体遴选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区级供销合作社要逐项查询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合格的,在《2026年大同区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市级供销社复核及向上级社备案供销社对审核合格的服务主体,填报大同区供销合作社2026年申请入库服务主体汇总表》及所有佐证材料上报市级供销合作社,市级供销合作社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省市区服务主体申请表并填写《2026年拟申请入库服务主体汇总表》报送省供销合作社备案。

资格确认及管理:通过遴选的服务主体名单将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服务主体,正式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并在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信息平台完善信息。

报名截止时限:2026年65日。

三、上报材料清单

1.《2026年大同区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申报表》附件1);

2.《大同区供销合作社2026年申请入库服务主体汇总表》附件2);

3.服务主体申报材料,经签字盖章报送至大同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5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刘丽欣联系电话:0459-6165990

附件1:《2026年大同区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申报表》

附件2:《大同区供销合作社2026年申请入库服务主体汇总表》

大同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6年6月1日

下载附件链接:

关于建立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的通知.docx

编辑:邢曼宁 王忠涛  苑昕

审核:姜成龙 王薇薇

监制:姜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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