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农业六十条”确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后,人民公社基本稳定下来,农业生产逐步恢复。然而,新的问题很快浮出水面。
“农业六十条”赋予了生产队更多的自主权,生产队成为基本核算单位。这一调整在激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矛盾:部分基层干部在分配、派工、救济、物资管理等环节中,出现了以权谋私的现象。 当时一些调查显示,少数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工分、挪用集体财物、在分配中偏亲厚友,引起了社员群众的强烈不满。“工分工分,社员的命根”——这句当年的流行语,道出了分配公平对农民的极端重要性,也道出了当这一“命根”被少数人操纵时的尖锐冲突。
1963年5月,毛泽东在杭州主持召开部分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大区书记会议,讨论农村社会主义教育问题。会议制定了《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即“前十条”),作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判断:“当前中国社会中出现了严重的尖锐的阶级斗争。” 文件指出,农村中的“四清”——清账目、清仓库、清财物、清工分——和城市中的“五反”,是 “打击和粉碎资本主义势力猖狂进攻的社会主义革命斗争” 。
同年9月,中央又制定了《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即“后十条”),明确提出 “以阶级斗争为纲” 的方针。1965年1月,中央发布《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即“二十三条”),作出了一个更具震撼力的论断:“这次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从1963年到1965年,短短两年间,运动的定性完成了三次跃升:从整顿基层干部作风的经济运动,到“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动,再到“整党内走资派”的路线斗争。这三次跃升,绝不是简单的“扩大化”,而是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斗争新特点的逐步深化的认识过程。
“四清”运动从一开始触及的,就不只是几个干部多吃多占的问题。它触及的是人民公社体制内一个根本性的矛盾:集体经济的权力,究竟掌握在谁手里?为谁服务?
从各地运动揭露的情况看,问题绝非个别现象。一些生产队、生产大队的干部利用职权贪污挪用集体财物,在评工记分中优亲厚友,在物资分配中中饱私囊。这些问题看似琐碎,实则暴露了集体经济运行中的深层风险:如果掌握权力的人不是为全体社员谋利益,而是为自己和亲信谋私利,那么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就会在实质上发生蜕变。
这才是问题的本质。
在毛泽东看来,“四不清”只是表面现象。深层问题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 他尖锐地指出,一些干部“不管什么主义不主义,只要能增产就行”,在思想上已经滑向了资本主义道路。他们关心的不是集体经济的性质和方向,而是个人的权力和利益。更有甚者,已经在事实上成为了新的剥削者——他们不直接占有土地,但通过控制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样可以实现对集体劳动成果的占有。
这就涉及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根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不是永恒存在的,但阶级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被消灭之后,阶级并不会立即消亡。旧的剥削阶级可以被剥夺,但新的资产阶级分子可能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这从根本上消灭了地主阶级和富农阶级存在的经济基础。但是,集体经济的权力如果不掌握在劳动者手中,而是被少数人垄断,那么这些掌握权力的人,就可能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特殊利益,蜕变为事实上的新剥削者。 他们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但通过控制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样可以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
这正是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反复警告过的危险: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如果不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不对管理机关进行持续的群众监督,“社会公仆”就会变成“社会主人”。 毛泽东将这一马克思主义原理创造性地运用于中国农村实际,提出了“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这一概念,并指出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形式。
正是基于这一判断,“四清”运动的重心从清查经济问题,逐渐转向整肃“党内走资派”。“二十三条”明确将运动重点指向“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标志着运动性质从经济整顿向政治斗争的重大升级。阶级斗争的矛头,从社会上的“地富反坏”转向了党内的“走资派”。这是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斗争新特点的深刻洞察,也是他对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的重大发展。
如果不对党内走资派展开斗争,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就可能在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实质蜕变——名义上还是集体所有,实际上已经成为少数人把持和牟利的工具。 那样的话,土地改革消灭了地主阶级,合作化消灭了富农阶级,但新的压迫和剥削将在“集体”的名义下悄然复辟。这是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不能容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