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无证船舶、无证人员作业。不持证、持未年审证、持过期失效证、持转借涂改证与无证同等论处。
(二)严禁非渔业船舶、非渔业从业人员进行渔业作业。
(三)严禁破烂、腐烂、漏水船舶作业。
(四)严禁不配备救生设备和不穿戴救生设备作业。
(五)严禁养殖船从事载客、载货和打捞漂浮物等非渔业活动。
(六)严禁冒险(指在险滩急流、泄洪闸、船闸、发电站进出水口、主航道、水工施工区附近等危险区及洪水天、大雾、大雨、大风天气、夜间等情况下)作业。
(七)严禁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含黄鳝、泥鳅),不得采用其他非法捕捞工具或捕捞方法从事渔业生产。
(八)严禁捕捞、销售、加工野生鱼类。
(九)严禁渔船超载,严禁渔船抢道阻道、违规航行。
(十)严禁酒后驾船航行、作业。
(十一)严禁渔船不设标志或信号进行作业或停靠。
(十二)严禁捕捞、伤害、杀害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