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优惠内容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合同为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2、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3号)第二条
来源 | 河北税务
责任编辑 | 王威 张那 刘天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