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免征水资源税
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享受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 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
来源 | 河北税务
责任编辑 | 王威 张那 刘天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