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干府复决字〔2024〕75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新干县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徐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新干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因调查取证需要,申请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决定,并责令其限期内重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本人处理结果。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做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错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其主管部门,具有法定处理职权。
二、花生是我国的非主要农作物,在非主要农作物目录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就是必须。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第三人在淘宝网平台以种子的形式销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明确规定了无种子标签定义就是假种子,这个无任何争议。被申请人应当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四条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处理,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也并未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违反法定程序。认定是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请求贵府核查其相关人员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被申请人称:一、本机关没有收到申请人徐某某,于是2024年9月1日通过江西12345公众号,平台诉求编号(WX9936000024101701616)的投诉件,也未对编号(WX9936000024101701616)的投诉件进行过回复。
二、本机关2024年10月20日,收到吉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单(编号2024101800502),省12345平台转派:徐某某反映其2024年10月13日在淘宝网商城某某旗舰店店铺购买了1斤花生种子,公司名称: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地址:XXX,订单号:2323347024948070760,支付金额:11.8元,收到货后,种子没有标签,商家销售假种子,商家在平台以种子的形式销售,花生是我国非主要农作物,在非主要农作物目录内,依法需要登记,依据种子法第二条规定,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十,四十八,七十四条规定,其请求对商家查处依法赔偿。
三、本机关接到吉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单(编号2024101800502)后立即组织两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到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说明来意,并出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证。在黄某的陪同下检查了该公司的仓库、营业执照、淘宝网店;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初级农产品收购、销售和新鲜蔬菜批发、零售等业务。在该公司的仓库内发现一蛇皮袋大约50斤散装花生及一些其他农产品;在该公司淘宝网店为:某某旗舰店,主要销售初级农产品,打开该网店的生花生销售网页显示为:生花生带壳新鲜2024年晒干花生,通过查找投诉人反映的订单号:232334702494948070760显示:该定单2024年10月13日7点12分下单,定单商品为:2024年晒干花生1斤,商品价14.80元、优惠3元、实付11.80元,同时查看客服及相关信息投诉人徐某某在购买花生时都没有说(注明)要买花生种子,在该网店购买是选购:2024年晒干花生1斤;同时执法人员 在该网店2024年晒干花生详情介绍里面发现有一张宣传图片,在该图片上有“种子标准·可吃可种、胚芽完整清晰发芽率99%成活”字样,图片下方有“生花生带壳新鲜晒干2024年5斤薄壳农家种植粉红皮种子江西新花生”。随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对黄某进行询问笔录。
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介绍某某旗舰店从事初级农产品销售和新鲜蔬菜批发、零售等业务,生花生带壳新鲜2024年晒干生花生是食用初级农产品,并不是卖花生种子,网店也没关于花生种植(栽培)技术、花生产量等有关销售种子的介绍;徐某某到我店卖了1斤生花生,我的网店上也是标称:生花生带壳新鲜 2024年晒干生花生,没有说(标称)是花生种子,是他直接下的(在下单过程中没有标注作种子用也没咨询我),是他静默下单的,他收到花生后也没有在网店平台提出过售后诉求联系说买错了(他要买的是花生种子);有可能是因为产品介绍中有一张图片上有“种子标准·可吃可种、胚芽完整清晰发芽率99%成活”字样,让徐先生误认为我店卖的是花生种子,我立即改正把该标有“种子标准·可吃可种、胚芽完整清晰发芽率99%成活”字样的图片及种子文字删除。
五、本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发现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淘宝网商城“某某旗舰店”销售假花生种子的有力证据,诉求人徐某某没有提供实物和其它相关有力证据。认定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假花生种子案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同时因目前不是花生种植季节(花生没有种植)对诉求人徐某某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仅凭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假花生种子,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同时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卖初级农产品、主观上没有欺骗和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要求。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淘宝网商城“某某旗舰店”主观上是卖食用晒干花生,不是卖花生种子,只是在产品介绍中有种子标准等有关内容,误导了诉求人徐某某,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
七、2024年10月22日,本机关依法作出了:对诉求人徐某某反映: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假种子的行为作出了处理决定(于2024年10月23日向诉求人电话沟通、10月25日进行书面回复):
1、责令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淘宝网商城“某某旗舰店”,2024年晒干花生详情介绍里面删除“种子标准·可吃可种、胚芽完整清晰发芽率99%成活”的图片(已经删除及时改正)。
2、诉求人徐某某购买花生种子,在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淘宝网商城“某某旗舰店”买到作为食用的晒干花生,建议你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申请,到有关卖花生种子店购买花生种子(目前还不误农事)或寻求其它路径解决。
3、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淘宝网商城“某某旗舰店”卖给诉求人的2024年晒干生花生1斤不是作为种子用的,是做为初级农产品食用的;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假花生种子案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不符合立案要求,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立案。
综合上述七条实际情况答复人新干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网上卖给诉求人的:2024年晒干花生1斤不是作为种子用的,是做为初级农产品食用的;关于诉求人要求对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假种子立案处理问题的处理情况:立案处理事实不清楚、证据也不充分,不符合立案要求,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或结果)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吉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单,申请人反映其于2024年10月13日在淘宝平台由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开设的某某旗舰店花费11.8元购买了“生花生”产品。申请人收货后认为商家在平台以种子的形式销售,但种子无标签,商家销售假种子,请求对商家查处依法赔偿。
2024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对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载明,经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仓库有一袋花生大约50斤,其法人说该花生是食用品,不是用做种子的。后当场打开淘宝网店检查,产品并未标称为花生种,只是在宣传介绍中有一图片上有“种子标准可食可种”字样,并在该图片下方注有“生花生带壳 新鲜晒干2024年5斤薄壳农家种植粉红皮种子江西新花生”。《询问笔录》上载明,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黄某称“某某旗舰店”从事初级农产品收购、销售和新鲜蔬菜批发、零售等业务,网店上并未标称花生种子。“种子标准可食可种”的宣传图意思是花生挑选的质量很好可以达到作种子的标准,该花生是出自薄壳农家种植粉红皮种子的花生,并不是说是花生种子,在所有产品介绍里都没说是花生种子。
2024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举报人立即删除销售宣传页面中“种子标准 可食可种”的宣传图片。
2024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审批表上载明。
2024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回复。
2024年11月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案件事实有新干县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法人黄某询问笔录、某某旗舰店有关花生销售网页和定单记录等图片、吉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单(编号2024101800502)和回复书、责令整改书、不予立案审批表、订单截图、产品图等证据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农业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调查,核查了相关证照,查明被投诉举报人在产品宣传图中注明“种子标准可食可种”,但未明确标注“花生种子”字样,其都是将案涉产品作为初级农产品售卖,只是在产品介绍中有种子标准等有关内容,为避免消费者在文字语义理解上产生歧义,被申请人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限期改正,被投诉举报人已对案涉产品的宣传用词进行了整改,并于2024年10月25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回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新干县农业农村局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1月9日
来源:新干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