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加紧推动其侵华政策中,大力扶持主导东北地方政府的奉系军阀,藉以兑现并扩展条约中的侵略特权。掌握东北地方政权实权的奉系军阀为在东北站住脚,称雄全国,是不能脱离已在东北确立绝对优势地位的日本的支持。为此东北地方政府一方面严厉制止反日运动,在挽回利权问题上,自然也不敢公开得罪日本,另一方面则在全国上下反日情绪高涨的背景下,积极敦促中央政府对日进行强力交涉的同时,不断增强自身实力,敷衍、拖延日本践约要求,采取不公开的密令方式,想方设法加以抵制。九一八事变前夕当日本嚣张的侵略扩张危及其生存时,则公开坚决加以抵制。
1917年4月奉天省政府在接到农商部针对日本人劝诱“旅满朝鲜人会”试图根据“满蒙条约”中的商租条例,收买水田计划的密令之后,第二年颁布了《提倡华民耕种水稻办法》,并附加密令,命令切实严密监视不动产登记,提倡华民耕种水稻,限制朝鲜移民种稻。[8]在东北三省地方政府陆续制定大力提倡并劝奖国人种植水稻,提倡商绅兴办稻田公司,并设立水利管理机构,制定水利章程等政策措施下,各地出现汉满人仿种水稻的现象。20年代中期复州河、大沙河及庄河沿岸的松树地方与金州三十里堡,形成了只有国人耕种水稻的地区。[9]此外,地方政府还曾招募擅长耕种水稻的我国南方人来东北承种。近代东北地区水田农业开发过程一直贯穿着实业救国的意图。
1915 年 “满蒙条约”签订之后,获取商租权成为日本掠夺东北土地的主要方式。东北地方政府及时传达并贯彻中央政府发布的《惩办国贼条例》,1916年下达的《商租地亩须知》、《租用地亩规则》等相关训令,[10]并制定了《沈阳县公署商租征收处规则》、《土地商租暂行规定》等地方性的商租规则,强化了商租权只是土地的收益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归地主所有,商租必须得到官府许可,不许地主与承租人之间发生以所租地亩为保证的借贷关系等各项具体限制措施,给日本人商租土地设置了种种限制和阻隔。
东北地方政府颁布的直接抵制日本商租权的行政命令,多见于1923年3月我国外交部照会日本驻华公使,正式通告日本政府全面废止“二十一条”之后。根据中央政府严格限制及最终废除商租权政策基调,东北地方政府也相应采取了严厉限制外国人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政策。但仍然不愿破坏与日本之间微妙关系的东北地方政府发出的大都是秘密训令,进行抵制时也采取了谨慎的态度。
1923年7月,奉天省长向所属各县知事下达的《商租禁止命令》中,指出“满蒙条约” 中所指的“南满”的区域范围仅限于30个县,而对南满以外的新民、台安等25县知事则下达了这些县在南满区域之外,一律拒绝日鲜人的土地和房屋租赁请求的秘令。政府对违背商租手续与土地租借规定行径予以严厉处罚。
1923年11月,安东县知事关定保针对浪头村居民王治文等私租地亩房屋并私招韩侨佃种水田等事,予以高达大洋4885圆的罚金处置。[12]对珲春天德惠乡居民郎寿成在1917年秋将地暗押于未入籍朝鲜移民李文胜之事,则严令其取赎,逾限不购即一律代为拍卖,以清纠葛。[13]1923年奉天省长公署向辽沈道各县下令,要求仅限于从事水田的朝鲜移民,可签订一年为限的短期租佃合同,且须获得官府许可。奉天省政府把该项工作的执行,作为评定地方官业绩的一项内容。[14]
当时东北地区的朝鲜移民只有在延边地区才能依据1909年9月中日缔结的 《中日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入籍就可拥有居住权与土地所有权。当地非入籍朝鲜移民也曾借助“佃民制”,享受过实际上的土地所有权。但自1915年“满蒙条约”签订之后,官府开始禁止这种获取土地的方式,1926年5月延吉道尹发布《关于归化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之后,这一现象则完全被加以严禁。吉林省政府在1929年1月下达了《归化鲜人土地买卖取缔》训令,还加强了对已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入籍朝鲜人土地买卖现象的监督。[15]
1931年5月,吉林省政府颁布《管理延边中韩人民盗卖国土及盗卖耕牛单行章程》,规定在其不动产证明书上印制“抵当给外国人时无效”的字样,外国人即便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件, 政府也不予以承认,并规定朝鲜垦民如不服从中国法令,则施以严厉惩罚,或取消其中国国籍。[16]
1920年代下半期为抵制伴随各地水田的扩大而日益增多的朝鲜移民和日本侵略势力 的扩张,东北地方政府开始采取了较为强硬的限制、取缔措施。奉天省政府通过要求朝鲜移 民提交日本出籍证的规定,设置朝鲜移民入中国国籍的障碍,以减少居住境内的数量,防止主权受损。
1925年6月,朝鲜总督府警务局长三矢宫松与奉天省警务处长宇珍,在奉天秘密缔结了《关于取缔不逞朝鲜人的协定》之后,奉天省政府相继公布了《取缔韩人办法》及其施行细则、《修正管理雇佣韩侨垦种稻田办法》,严厉禁止朝鲜移民获得土地所有权,甚至不承认其租佃权,只允许一年为限的雇佣,且雇佣仅以耕种稻田为限。[17]
1928年之后,奉天省政府颁布《奉天省管理韩侨章程总则》,加强对朝鲜移民的管理。该章程规定每年4月、10月调查两次朝鲜人户口,各地警察保甲驻在所或分所随时检查过往朝鲜人,或分发登记证,或监禁或驱逐不轨者和流浪汉。[18]
1929年2月,根据南京政府的指令,下达了《韩侨租地回收令计划》,为奉天省37个拥有水田的县,准备了奉票500万元,以供收回朝鲜人租地。[19]吉林省政府则采取了朝鲜移民只要获得入籍证,就赋予与中国人同等的待遇。为防止日本利用朝鲜移民收买土地的流弊,对入籍朝鲜人的土地所有权另订章程加以限制。地广人稀的黑龙江省则欢迎新的劳动力的移入。
20年代后半期随着能够在寒地栽培的“北海”(札幌赤毛)稻种试种成功,东北地区的朝鲜移民大批转迁至日本势力相对较弱,官府限制松弛一些,且待垦荒地多的北部地区。水 田面积随之向东北北部地区迅速扩展,南部辽宁省地区则出现萎缩现象。
1928年沈阳县、新民县的水田面积合计53131.6亩,较1923年的127067亩减少了58%。[20]1926年奉天省水田面积19.399公顷,仅是1924年的42.4%,减少了一半以上,而与此相反,吉林省则达到23287公顷,较1924年增加了32.4%。黑龙江省1924年水田面积还不足1公顷,但1926年所属2个县的水田面积就达到了358公顷,[20]20年代末则达到了7000多垧。[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