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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修订解读 | 政源洞见

  • 2026-10-28 22:04:27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修订解读 | 政源洞见

《政源洞见》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以下简称“人大国发院”)依托国家高端智库平台优势,组织权威专家团队锚定全球动态与国内政策前沿,精心打造的核心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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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摘要】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建设农业强国提供统计信息支撑,今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近日新修订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对涉及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内容、普查方法手段等相关条款作了必要调整,为科学有效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提供了有力法律制度保障。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毛盛勇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一
背景解读

农业普查作为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洞察农业、农村、农民发展变化的千里眼与晴雨表,从耕地数量质量到种植结构布局,从经营主体活力到基础设施水平,每一组数据都关乎农业发展的基本盘,每一项摸排都连着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

农业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已于1996年、2006年和2016年开展了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作出明确部署。现行《条例》于2006年8月23日出台施行,对科学有效组织实施第二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时代以来,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乡村全面振兴取得明显进展,对统计工作和农业普查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现状、满足当前农业普查工作需要,有必要在组织实施原则、普查方法和内容、工作程序和要求等方面作相应修改完善,为高质量开展全国农业普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
修订内容

一是完善农业普查基础制度。在组织实施方面,根据农业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参与主体众多等特点,增加“各方共同参与”作为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原则。在普查内容方面,根据乡村全面振兴有关要求,增加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事项。在普查方法方面,注重运用现代化调查手段,增加遥感测量等新普查方法,明确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二是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和资料管理。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线,资料管理是普查工作重要环节,完善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统一组织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和各地方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明确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对有关失泄密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对普查办公室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等作出规定。

三是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强化制度约束,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保证农业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此次修订的重中之重。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增加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等规定。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按时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等。规定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等。明确对农业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等统计造假行为依法追责问责,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
实施保障

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培训辅导工作,重点推动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和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普查区划分、清查摸底、现场登记、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处理等方面的操作规程。

三是严格执行《条例》。确保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引导普查对象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切实提高普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加大对农业普查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治农业普查工作中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

四
专家解读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毛盛勇对新修订《条例》进行了解读。

(一)《条例》更加强调普查制度设计的科学性,提升农业普查的现代化水平。

农业普查制度设计的科学性是保障普查顺利实施开展的基础,是获得高质量普查成果的前提。新时代我国“三农”工作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需要我们完善普查方法制度设计,全面摸清我国“三农”家底,客观反映我国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建设农业强国的速度、质量和成色,科学评估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新修订《条例》适应城乡融合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普查对象类型;根据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有关要求,调整农业普查内容;根据统计信息化建设发展情况,赋予各级普查办数据处理职责;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新增遥感测量新调查手段的使用、行政记录和社会大数据等资料的利用等内容。这些修改,为促进普查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完善、提高普查工作现代化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条例》更加注重普查组织实施的规范性,切实减轻农业普查对象和基层负担。

规范组织实施开展是普查有序进行的关键,也是落实党中央力戒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具体要求。《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明确了社会各界参与普查的总体要求;强调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未执行普查方案要追究法律责任;强调要求普查对象提供资料应当坚持必要、规范原则等规定。这些修改,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普查工作的社会参与度、规范普查工作流程,避免给普查对象和基层增加不必要负担。

(三)《条例》把普查数据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决防范和惩治普查中的数据造假行为。

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线,数据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条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强调各级普查办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制度。

同时,增加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和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不得统计造假的禁止性规定,强调农业普查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规定对农业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追责问责,规定了较高数额罚款,加大违法行为处分处理和处罚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修改,对于把数据质量第一原则贯穿普查的始终,有力保障普法各方参与者正确行使职责职权、权利义务,坚决防治普查中的数据造假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四)《条例》要求加强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开发应用,充分发挥农业普查的社会效益。

农业普查数据是重要的数据资源,妥善保存管理普查资料对于确保普查资料的规范、完整、安全、可用具有重要作用,做好普查资料的开发与应用,是实现普查资料社会价值的主要形式。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资料的归档和移交,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确保普查数据长期保存、安全可控,防止信息遗失或泄露。要求加强农业普查资料的部门间共享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工作,依法依规为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普查资料,充分发挥普查数据价值和作用。这些修改对于充分利用普查成果具有重要意义,是实现普查为民、普查数据共享共治的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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