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立法中总体上坚持了不改变现有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规则。法典的实施,除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直接关系外,还涉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负有一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部门。
据粗略梳理,法典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主要有下列二十四项(不包括配合性职责):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法典第十七条。
二、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有关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
依据:法典第六十三条。
三、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有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标准。
依据:法典第七十条。
四、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五、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
依据: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六、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依据: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
七、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的回收及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
依据: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
八、农用地上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依据: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
九、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依据: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
十、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依据: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十一、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依据: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十二、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依据: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
十三、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就土壤污染责任人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而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编制的修复方案,实施备案管理。
依据: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依据: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
十五、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依据:法典第七百六十条。
十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主管全国野生植物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野生植物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
十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统筹全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
十八、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制定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技术规范。
依据:法典第八百四十六条。
十九、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掌握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
依据:法典第八百四十九条。
二十、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制度,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布设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工作。
依据:法典第八百五十条。
二十一、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据: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二十二、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报送土壤污染调查报告;
(四)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报送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五)土壤污染责任人未依法报告风险管控措施;
(六)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依据: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二十四、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限期捕回、找回,并处以罚款。
依据: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