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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第1005号公告:旧名录废止!新《动物病原微生物目录》今起施行,红线在此!

  • 2026-11-05 08:39:06
农业农村部第1005号公告:旧名录废止!新《动物病原微生物目录》今起施行,红线在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005号

为进一步强化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管理,规范实验活动,我部修订形成了《动物病原微生物目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原农业部令第53号)和2008年发布的《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8〕27号)附件《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要求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动物病原微生物目录

                                                                                                     农业农村部 

2026年3月27日

新《目录》的几条红线

新《目录》把“病原微生物/病料”与下面几条硬约束绑定在一起:

🔴 红线A:实验活动分级 = 分级实验室(BSL/ABSL)

目录对每个病原给出的是一张“允许你在哪儿干、用什么强度干”的表,典型字段包括:病原分离培养(培养物操作) ,通常要求更高(不少一类/二类标到 BSL‑3/ABSL‑3,甚至个别到 BSL‑4/ABSL‑4:如尼帕病毒);动物感染实验,同样按ABSL走;感染性材料和临床疑似样本检测 / 灭活材料实验: 相对低一级,但也明确写死了最低门槛(例如大量病原的检测/灭活材料实验落在 BSL‑2;部分第三类可 BSL‑1)。

不是“我觉得我们二级实验室也能养一养”,而是目录写了BSL‑3你就必须按BSL‑3的许可/硬件/管理走。

🔴 红线B:高致病性病原的实验活动 ≈ 农业农村部审批/许可轨道

目录说明里明确提示:操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包括疫苗检验用毒株)的实验活动,应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即便“弱毒株/疫苗株”也要按农业农村部管理规定走,且防护水平原则上按高致病性母本的害等级与防护条件来(或可风险评估后匹配)。

🔴 红线C:运输包装不是“泡沫箱+冰袋”随意发

目录把运输包装分类(A/B,UN编号) 直接挂到病原条目上:高风险的感染性物质对应 UN2814 / UN2900低风险/疑似样本等常见走 UN3373并且注明:注明”仅培养物”的,培养物按表内要求包装,其他标本按UN3373;未确诊动物病料一般按UN3373;非民航运输也要按农业部第503号等相关包装规范走。

🔴 红线D:对“重组体/基因改造”直接画底线

目录说明写得很硬:严禁开展可潜在增强致病力、传播能力或改变宿主范围(且不以降低致病力为目的)的基因重组/改造研究;复制型重组体:防护条件不低于母本病原;条件复制型/缺陷型:可风险评估后匹配;用病原作表达载体:原则上按母本危害等级定防护。

动物病原微生物目录

备注

a 病原分离培养:是指实验材料中病原微生物的选择性培养增殖,以及用培养物进行的相关实验活动。

b 动物感染实验:是指用活的病原微生物或感染性材料、疑似感染性材料感染动物的实验活动。

c 感染性材料和临床疑似样本检测:是指用未经培养增殖的感染性材料和临床疑似样本进行的抗原检测、核酸检测、血清学检测和理化分析等实验活动。

d 灭活材料实验:是指对活的病原微生物或感染性材料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病原微生物的抗原检测、核酸检测、血清学检测和理化分析等实验活动。

e 运输包装分类:通过民航运输动物病原微生物和病料的,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要求分类包装,联合国编号分别为UN2814、UN2900和UN3373。

若表中未注明“仅培养物”,则包括涉及该病原的所有材料;

对于注明“仅培养物”的感染性物质,则病原培养物按表中规定的要求包装,其他标本按UN3373要求进行包装;

未确诊的动物病料按UN3373要求进行包装。

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动物病原微生物和病料的,按照《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03号)进行包装。

说明

1.常规样本是指为识别动物疫病可能发生的风险,从临床健康动物采集的血液、拭子、组织样本以及环境样本等。

常规样本检测所需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可参照临床疑似样本检测所需实验室级别执行。

2.操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包括疫苗检验用毒株)的实验活动,应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操作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弱毒株或疫苗株的实验活动,应按农业农村部管理规定执行,其防护水平原则上应根据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和防护条件确定,也可经风险评估后,选择与风险相适应的安全等级和防护条件。

操作本表未列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由从事实验活动单位的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危害程度评估,确定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

本目录颁布实施后,操作新发现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开展实验活动相关病原所需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有调整的,以农业农村部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3.操作动物病原体重组体(包括对病原体的基因缺失、插入、突变等修饰以及将病原体作为外源基因的表达载体)的实验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禁开展可潜在增强病原体致病力、传播能力或改变宿主范围(不以降低其致病力为目的)的基因重组和改造的研究活动;

(2)对复制型重组病原体,其操作时的防护条件应不低于其母本病原体;对于条件复制型或复制缺陷型病原体,可经风险评估后,选择和风险相适应的安全等级和防护条件;

(3)用病原体作为表达载体的,防护水平原则上应根据母本病原体的危害等级及防护要求确定,也可经风险评估后,选择与风险相适应的安全等级和防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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