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农业农村部发布新版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狗作为中国传统的六畜之一,却从这一版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消失了。从此狗不再是家畜,农业农村部给了狗全新的官方定义“伴侣动物”。
农业农村部专门就对狗的这一全新定义作了说明。这条说明写道:“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此后,时任于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推动设立了全国伴侣动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亲自担任该委员会主任,推动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开设了伴侣动物专业,构建了一套以“伴侣动物”为核心的政策体系。“伴侣动物”的官方定义从此得以广泛传播,一些城市例如深圳公开以保护伴侣动物之名,颁布了禁食狗肉的地方行政禁令。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法律性质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其制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换言之,目录的法定功能,是界定哪些动物适用《畜牧法》的管理框架——包括种业管理、养殖规范、疫病防控、产品质量安全等农业畜牧业行政管理范畴。
作为部门规章,《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制定,依法必须遵循其上位法《畜牧法》的管理框架
然而,2020年版目录的修订,远远超出了《畜牧法》的法定边界。农业农村部在目录说明中关于“狗已特化为伴侣动物”“不宜列入畜禽管理”的论断,实际上是一种身份界定——它不是在划定《畜牧法》的适用范围,而是在创造一种全新的动物类别,并为这一类别赋予特定的社会文化含义。但《畜牧法》从未授权农业农村部以目录形式为动物进行“伴侣动物”或“非伴侣动物”的社会角色定性。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行政法规制定权受限于法律明文授权,不能在法律之外自行创设具有规范效力的动物身份分类。
有舆论追问:未被列入目录是否意味着禁食狗肉?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有关工作人员回应称,“列入目录的相当于是作为农业畜牧发展的一种项目,跟吃不吃、养不养没什么关系”。这一回答恰恰暴露了问题的核心:既然与食用和养殖无关,农业农村部以何种法律依据来界定狗的“伴侣动物”身份?一部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为宗旨的法规,何以成为一项社会动物身份声明的合法载体?
作为部门规章,《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也不得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猫狗定性为饲养人所有的动产,是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民法典》物权编的调整。司法实践中,法院明确将宠物认定为"财产的一种类型"。《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九章(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专门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在侵权责任上,法律对饲养人施加了极其严格的责任规则——一般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违规情形下责任更重,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则适用绝对责任。
而在行政处罚层面,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幅强化了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惩戒力度,涵盖了从犬吠扰民到饲养烈性犬、从遛狗不拴绳到故意驱使动物伤人的各类情形,罚款上限提升至一千元,并可处以最高十日的行政拘留。
显然,农业农村部将狗定义为“伴侣动物”与前述法律规定相抵触。
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的目录修订中,以“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偏爱”为标准,将犬猫单方面升级为“伴侣动物”——这一决策的依据本身就不是一个法律标准,而是一个主观性极强的道德和社会判断。“公众偏爱”可以成为政策调整的社会参考因素,但不能成为行政决策的终极依据。更危险的是,这种依赖“人类文明进步”和“国际惯例”的决策逻辑,暗示了行政权力可以随时以任何它认定的“文明标准”来重新划定法律边界。当一个部门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据“公众偏爱”这样弹性极大、难以量化核实的理由来运行,制度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便无从保障。
综上所述, 农业农村部关于狗是伴侣动物的官方定义,既不在其上位法《畜牧法》的授权范围,故狗是伴侣动物的定义于法无据,且与现行法律《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抵触,依法应启动对农业农村部将狗定义为“伴侣动物”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