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往往采用经济视角对农业及其农业现代化类型进行划分,如果在经济视角基础上引入社区视角,则会进一步丰富既有研究对农业类型和农业现代化类型的探讨。接下来,笔者将提出农业及其现代化研究的社区视角,并在此基础上建构社区型农业转型的分析框架。
(一) 社区视角下的农业及其现代化类型
一般来讲,农业的类型往往被划分为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农业现代化正是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过程。这种划分方式主要是从生产力和现代化程度两个维度展开的,而这两个维度往往又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众所周知,农业现代化进程是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开始的,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新的机器、技术和管理方法等现代生产要素被引入农业生产领域,大幅提升了农业生产力,从而推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18](P88-111)。
如果我们在经济维度之外引入农村社区这一社会维度,那么就可以进一步丰富对农业及其类型的理解。显然,农业生产不仅具有经济属性,而且具有社会属性。任何形式的农业生产都需要在一定社会空间展开,不过,不同的社会空间具有完全不同的意涵,特别是在人口结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进而,社会空间的这些差异可能塑造出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方式。陈锡文曾比较了世界范围内两类农业经营形式及其所处的社会空间:“实际上,早在工业化浪潮出现之前,世界上的农业经营形式就已经有了两个大类的分野:一类是传统国家的农业,其代表是亚欧大陆板块中大多数开发较早的地区。在这类地区,由于人类开发的历史久远,人口繁衍众多,因此逐步呈现出人多地少和人们依村庄集居的趋势,传统意义上的小农和小农经济,指的就是这类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状况。另一类是新大陆国家的农业,其代表是南北美洲和大洋洲。在那里人类开发的历史短,总体上地广人稀,尽管农业也基本是由一家一户在经营(其中有的地方也曾出现过奴隶制的农场),但因其规模巨大,农场之间相隔甚远,在农村地区就只有散居的农场主而无农户集居的村庄。因此,传统国家与新大陆国家的农业和农村,最大的区别其实不在于农地经营的规模而在于农村的社会形态——有无村庄的存在。”[19](P112-113)
从中可以看出,传统国家和新大陆国家在农业和农村两方面都存在巨大区别,而且农业经营形式和农村社会空间相互交织并互相影响。在传统国家的农村,村庄社区生活着众多人口,他们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家庭与家庭之间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联结成了关系紧密的共同体;各个家庭以农业生产作为最主要的谋生方式,社区成员的生活主要根据农业生产的节奏而展开,农业生产与社区生活高度交织在一起,而且各个家庭围绕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着密切合作。这样的农村社区也被称为“农业共同体”[20](P20-45)。实际上,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勾勒的我国乡土社会也是这种社区的理想类型[21](P6-86)。在这样的农村社区,社区具有农业性,农业也具有社区性,农业和社区高度融合而且相互塑造着对方。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新大陆国家的农村,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依然是家庭,但是因为人烟稀少,每个家庭农场的规模较大而且相距甚远,因而难以发育出类似于传统国家的村庄社区。正如黄宗智所说,“美国模式之所以无顾村庄主要是因为,在其农场规模较大,相互隔离较远的客观实际下,基本不可能形成类似于中国的人际关系紧密的村庄社区”[17](P141)。在这种农村地区,农业生产与生活性的社区基本是截然分离的,其中社区不具有农业性,而农业也不具有社区性。
因此,从农业的社区性维度来看,可以将农业大体划分为两种类型:社区型农业和非社区型农业。所谓“社区型农业”,是指农业生产高度嵌入于农村社区,农业生产与农村社区相互促进并协同发展的一种农业形态。所谓“非社区型农业”,是指农业生产与农村社区无关,或农业生产脱嵌于农村社区的一种农业形态。以此来看,传统国家的农业属于社区型农业,新大陆国家的农业则属于非社区型农业。需要说明的是,社区型农业与社区支持农业有本质区别。社区支持农业是都市农业中的一种,“是由个人组成社区,这些个人许诺支持农场的运行,从而使该农场或合法或合情合理地成为该社区的农场,生产者与消费者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农业风险,共享农产品”[22](P23-32)。虽然社区型农业与社区支持农业都强调社区与农业的相互促进,但是社区支持农业侧重于城市社区与农业生产的关系,而社区型农业强调农村社区与农业生产的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搭建社会维度和经济维度相结合的农业划分标准。据此,可将农业划分为四种理想类型——社区型传统农业、非社区型传统农业、社区型现代农业、非社区型现代农业,如表1所示。
基于以上四种农业类型的划分,农业现代化大体也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从理论上讲,在现代化过程中,社区型传统农业既可能转型为社区型现代农业,又可能转型为非社区型现代农业;非社区型传统农业既可能转型为非社区型现代农业,又可能转型为社区型现代农业。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社区视角下农业现代化的理想类型
(二)社区型农业转型的分析框架
从社区视角来看,我国的传统农业属于典型的社区型传统农业,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属于社区型农业转型的范畴。从理论上建构社区型农业转型的分析框架,有利于更深入地理解我国农业现代化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定位。
正如前文所述,在社区型传统农业阶段,农业是高度嵌入农村社区的,农业生产与农村社区相互形塑。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业生产与农村社区关系的变化直接决定了现代农业的性质,即到底走向社区型现代农业还是非社区型现代农业。社区型农业在现代化中的不同走向实际上是农村社区内外部各种力量相互博弈的结果。这些力量包括农村社区内部的各类农户(如普通农户、精英、内生资本等)、各种组织、农户之间的关系和组织化程度等,农村社区外部的资本、政府等。从这些力量对待农业与农村社区关系的态度来看,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考虑农村社区及其成员利益的基础上发展农业现代化,从而可以实现农业转型和农村社区的协同发展,典型代表是农村社区内部依赖农业生产和农村社区的中下层农民所推动的农业现代化;另一类是主要从农业现代化实现的角度出发,基本不考虑农村社区发展及其内部各类农户的需要,甚至不惜牺牲农村社区和农户利益来实现农业现代化,典型代表是城市工商资本通过强制手段流转土地发展的农业现代化。
实际上,在各国社区型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中,中下层农民和社区组织等社区内生力量都希望根据自身利益自主选择农业现代化模式。在没有外力介入的情况下,农村社区对农业转型产生两方面的直接影响:一是农村社区的关系形态对农业经营主体性质的影响。现代化进程会加速人财物在城乡之间相互流动,农业经营主体可能是农村社区原有的成员,也可能是农村社区之外的人员。但是一般而言,农村社区成员之间具有较为紧密的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一般倾向于在土地交易中将土地出售或流转给乡邻,因而农业经营主体更可能是农村社区成员。二是农村社区的人口结构对农业经营规模的影响。随着土地交易的展开,农业经营规模也会随之调整。在没有外力影响的条件下,农村社区的人口数量会对农业经营规模产生直接影响,一般而言,人口数量与农业经营规模成反比。
但是,在现代化进程中,影响农业转型的力量显然已经不再局限于农村社区的内生力量,还包括来自农村社区外部的资本力量。各类资本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更希望从经济角度而不是社区角度来定位农业现代化。因此,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社区的内生力量能否自主决策、能发挥多大作用,还受制于农村社区外部的工商资本和政府等关键主体的影响。农业现代化模式的选择实际上正是农村社区内外部各种力量竞争和博弈的结果[23](P113-117)。其中,政府的作用尤其关键。农业“蛋糕”总是有限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经营领域,本质上是与各类农民竞争农业“蛋糕”的份额。因此,当一国政府站在下乡资本一方并出台有利于资本的政策时,该国的农业现代化模式就更可能有利于工商资本,并对农民和农村社区形成排斥,从而更可能走向非社区型现代农业;而当一国政府站在农民和农村社区一方并出台有利于社区的政策时,该国的农业现代化模式则更可能有利于农民和农村社区,并对资本下乡形成限制,从而更可能走向社区型现代农业。
综上所述,在以上社区型农业转型的分析框架内部,农村社区的各种力量、农村外部的资本和国家等各种因素都直接影响着社区型农业转型的方向。整体来看,农村社区的内生力量是推动社区型农业继续延续的基础性力量;工商资本则是推动社区型农业去社区化的主要推手;国家力量是影响两种力量的关键主体,甚至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社区型农业转型的方向。
因此,从社区视角来研究农业现代化至少有两大优势:第一,社区视角拓展了单维的经济视角对农业现代化的分析,进而有利于构建涵盖经济维度和社会维度的综合性分析框架,从而深入推进学界对农业现代化的研究。第二,社区视角在社区型农业转型研究中可以统合关于农业转型的农户视角、阶层视角、关系视角、组织视角,甚至还包括国家视角等。因为农户、阶层、关系、组织和国家等因素对农业转型的影响基本都是在农村社区场域展开的。因此,社区视角有利于将以上各种视角统合起来进行分析。
我国和欧洲典型国家的传统农业都属于社区型农业,但是农业转型道路却明显不同。通过中西比较,可以更清晰地辨析社区型传统农业两种转型路径及其差别,也可以更好地厘清中国式社区型现代农业的特征。
(一) 社区型农业转型的西方道路
列宁曾将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归纳为三种模式:英国式道路、普鲁士式道路和美国式道路[24](P205-206)。列宁的划分标准主要是依据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转型路径。如果从社区视角来看,英国和普鲁士的传统农业都属于社区型传统农业,美国的传统农业则属于非社区型传统农业。因此,这里主要分析英国式道路和普鲁士式道路中社区型传统农业的转型方向及其与农村社区的关系。
正如张晓山所说,“西方国家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就是农业资本主义化的历程。16世纪至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大地主阶级通过‘圈地运动’,大规模剥夺独立小农的土地,建立了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大租佃农场,形成了英国的资本主义农业。19世纪以后的德国,由封建地主经济逐渐过渡到资产阶级—地主经济,形成了保留封建残余的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普鲁士式道路’。……西方各国发展现代农业的道路虽然不同,但都是先通过对小农的剥夺,在农业中形成和奠定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25](P17-24)。从中可以看出,英国式道路和普鲁士式道路在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路径上存在明显不同,但都是通过对小农的剥夺实现的。如果从农业与农村社区的关系来看,在两种道路中农业普遍与农村社区发生分离,甚至出现了农业现代化瓦解农村社区的后果。
英国是最早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在英国的传统农村社会,农业经营形成了以自耕农为主的基本格局。正如马克思所说,“尤其是十五世纪,绝大多数人口是自由的自耕农,尽管他们的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的招牌后面”[26](P784-785)。但是,英国持续几个世纪的“圈地运动”,不仅将广大自耕农从土地上驱逐出去,使其成为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无产者,而且将自耕农赖以生存的村庄夷为平地。马克思发现,“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切关系,不仅村落的位置,而且村落本身,不仅农业人口的住所,而且农业人口本身,不仅原来的经济中心,而且这种经济本身,凡是同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条件相矛盾或不相适应的,都被毫不怜惜地一扫而光”[27](P263)。因此,英国的农业现代化是建立在对自耕农的剥夺、驱逐和对农村的“清扫”基础上的。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英国现代农业主要是以脱嵌于农村社区的农场为基本经营单位,而且面积普遍较大。2017年,英国共有农场21.7万个,平均面积达81.4公顷[28](P11-15)。
普鲁士式道路主要是指德国东部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在德国易北河东岸,长期普遍存在的是领主庄园制,领主把领地分为若干村庄耕地即“村社马尔克”:“在这样一个村庄中,所有的人都服从庄园的管辖,他们生活在一种‘继承性的隶属关系’的状态中。”[29](P54)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领主们不得不启动自上而下的改革,并通过改良的方式从“农奴主—地主农场缓慢地转变为容克—资产阶级农场,大批农民变成单身无靠的农民和雇农”[24](P205)。韦伯在对易北河东岸农业的研究中也发现,“资本主义对于农村社会的影响,既是一种淘汰(Selection),也是一种掠夺(Depredation)。大量无组织的小自耕农面对城市的金融力量,自然不堪一击;即使位列自耕农之上的贵族阶层也不能幸免” [30](P116),“旧日的农村社区也消失了,雇农成为流动的无产阶级了”[30](P137)。此后,虽然东德农业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统一后的私有化过程,但是东德脱嵌于农村社区的农业现代化模式并未改变,而且德国的农场主要是以大型农场为主,至2021年,德国农场的平均规模达到64.01公顷[31](P109-116)。
由此可见,英国式道路和普鲁士式道路不仅剥夺了小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而且推动了农业与农村社区的分离,农村社区遭到了灭顶之灾。这些国家即使依然保留了一些农村社区,但是已经与农场主关系不大。如有研究指出,“德国大多数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已经不再是农民。他们工作在周边城市,利用私人轿车每日往返于居住的乡村和工作的城市之间”[32](P1644-1656)。同时,农业主要是农场主的事业,与周边的社区及其成员关系不大。从社区视角来看,这种现代农业属于本文所说的非社区型现代农业。
英国和德国的社区型农业之所以发生以上转变,主要是因为在两国农业转型的关键阶段,资本和作为资本代言人的政府形成了强有力的联盟,共同排斥了农村社区力量在农业转型中发挥作用,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摧毁了农村社区力量,从而使社区型农业在现代化转型中走向了“去社区化”。
(二) 社区型农业转型的中国实践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农业现代化道路上很早便明确要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资本主义道路。1957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明确指出,“发展农业可以有两条道路。一条是资本主义道路:让农民的命运掌握在地主、富农和投机商人的手里,极少数人发财而大多数人贫困和不断破产。一条是社会主义道路:让农民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掌握自己的命运,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这两条道路的斗争在我国过渡时期中将长期地存在,但是,由于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完成,我国绝大多数农民已经摆脱了前一条道路,走上后一条道路”[33](P634)。
实际上,党和政府也在不断坚持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群众得以翻身做主,不仅分到了土地,而且可以独立自主安排生产。1958年后,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我国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走上了农业集体化道路。虽然农业集体化有很多曲折探索,但是这一时期农田水利设施明显改善,农业技术装备和农业科技水平取得较大进步,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特别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建设,进一步使生产队成为农村集生产、生活于一体的基本单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逐步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前提下,农户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并催生了以小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经营格局。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领域转移。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土地流转率不断提高,大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出现,农业经营规模日益扩大。无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大提升了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与此同时,我国的小农户也早已不是传统的小农了,正如黄宗智所说,他们已经发展为“现代化了的小农经济”,具体表现在:“劳动与资本双密集”的高附加值的现代化设施菜果生产与相当高度机械化的现代化的小农业粮食生产并存[7](P32-46)。
从以上对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简单梳理可以看出:一方面,小农户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而且他们也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与时俱进,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兴起,但是并没有像西方国家普遍出现大农场替代和剥夺小农户的现象,而是形成了以小农户为主并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步发展的局面;另一方面,作为我国农村社会的基本单位,农村社区不仅构成了广大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居所,而且是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的场地,并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出现农业现代化消解农村社区的局面,而是农业现代化高度嵌入于农村社区并与其协同发展。
整体来看,我国农业现代化既有西方国家农业现代化的共同特征——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又有中国特色。如果从农业与农村社区的关系角度来看,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社区型农业”得以延续和发展,从而使农业与农村社区可以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即我国农业实现了社区型农业的现代化转型。笔者认为,这是中国式农业现代化不同于西方式农业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具体而言,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我国社区型现代农业具有以下三个典型特征。
第一,农业经营主体的社区内生性。依据农业经营主体是否来源于农村社区成员,可以将农业经营主体区分为外生型和内生型两大类。在西方农业现代化中,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与当地社区缺乏联系的外生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同于西方,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由内生型农业经营主体构成。农业农村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5.76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6.7%,其中,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其他主体的流转面积分别为2.70亿亩、0.88亿亩、1.17亿亩、0.59亿亩、0.42亿亩[34](P113)。从中可以看出三点:一是我国63.3%的家庭承包耕地面积仍由农村社区的原承包户耕种;二是土地流转的转入户也主要是农村社区的成员,特别是农户和家庭农场基本都是农村社区成员;三是农业企业流转面积比较有限,只有0.59亿亩,仅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8%。农业经营主体的社区内生性充分保障了现代农业与农村社区的良性互动关系。尽管不少“资本下乡”使农业规模经营出现了“去社区化”的倾向[35](P16-24),但是发生范围有限,而且并未像西方国家那样将小农户驱逐出土地和农村社区,因为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且因为工商资本的农业生产也在农村社区场域展开,他们在农业经营中也受到村庄社区的制约,因而需要与村庄社区及其成员处理好关系并积极嵌入其中[13](P18-24)。
第二,农业经营规模的社区多样性。经营规模是现代农业的关键特征。按照主流观点,农业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唯一出路,而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格格不入[36](P512)。英国式道路和普鲁士式道路是典型的发展规模经营的模式。不同于主流观点和西方农业现代化路径,我国形成了以小农户为主、规模经营主体为辅的多元化发展格局。农业农村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有19300.7万户,占比71%;经营耕地10-30亩的有2857.3万户,占比10.5%;经营耕地30-50亩的有686.8万户,占比2.5%;经营耕地50-100亩的有287.7万户,占比1.1%;经营耕地100-200亩的有107.3万户,占比0.4%;经营耕地200亩以上的有50.9万户,占比0.2%[34](P4)。从两类经营主体内部来看,经营规模的多样性更加明显。小农户既有耕种几亩地的“老人农业”,又有耕种几十亩地的“中坚农民”[37](P103-105);规模经营户既有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又有经营规模达到几百亩、上千亩甚至更大面积的工商企业和合作社。如果从农村社区层面来看,各个社区在农业经营规模上的多样性也非常明显。总体来看,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社区,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较多,往往以小农户为主,但适度规模经营也在不断发展;而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社区,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大幅减少,农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但小农户依然占据一定比例。
第三,农业经营决策的社区主体性。新内生发展理论认为,农民和社区在乡村发展中的自我决策和主体参与是保障乡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38](P2-20)。西方国家之所以出现去社区化的农业现代化,关键原因是农民和社区失去了农业经营决策的主导权,而更容易被各类资本主导。近年来,尽管我国在一些地方也出现过违背农民意愿的土地流转,但是整体上农民和社区在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模式的选择中仍然具有明显的主体性,具体体现在农民自主决策和社区集体决策两个方面。农民自主决策体现在,农民可以根据家庭禀赋选择自己经营承包地,还是对外流转土地,抑或扩大经营规模。同时,农民的自主决策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严格保护,而不至于像西方国家那样更容易被资本主导。社区集体决策体现在,不少地方村社组织按照村民自治规则进行集体决策,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中发挥统筹作用,解决“一家一户不好办或办不好的事情”。社区主体性使农民和社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选择农业现代化模式,从而保障农业现代化和村庄社区及其成员的协同发展。
总体来看,在西方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业逐步从农村社区中剥离出来,甚至对农村社区产生了消解性作用,因此,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社区基本没有关系。不同于此,我国农业在现代化进程中一直紧密嵌入于农村社区,呈现出农业经营主体的社区内生性、农业经营规模的社区多样性、农业经营决策的社区主体性等特征。
正因如此,我国农业现代化反过来也会促进农村社区及其成员的发展,两者形成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社区型农业为社区成员提供了重要的经济基础。一方面,“老人农业”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了具有价值感的退养空间;另一方面,农业生产也是大批中青年农民的生计来源和创业途径[39](P117-137)。其次,社区型农业促进了社区成员间的社会联结。一方面,社区成员围绕土地流转和农业生产的经济联结进一步加强和激活了成员之间的村庄社会关联;另一方面,社区成员在土地流转和农业生产中形成的各种互助与合作也会促进维系社区共同体。最后,社区型农业也为社区治理提供了保障。大量研究显示,正是内生型农业经营主体构成了农村社区体制性精英(如村干部、小组长等)和非体制性精英的重要来源,在基层治理中发挥了关键的中间作用[40](P71-87)。
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我国农业之所以依然能够保持鲜明的社区属性,最直接的原因是我国有生命力强大的农村社区,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形成了有利于社区型农业发展的保护型制度。
(一) 关系结构与农业经营主体的社区内生性
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现代化的直接担纲者。农业现代化实际上也是农业经营主体不断筛选和调整的过程。为什么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社区内生型的,而不是外生型的?回答这一问题,需要考察农业经营主体所处的农村社区结构。正如王春光所说:“社会学在探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时候最关注现代化主体问题。谁是农业农村现代化主体?他们在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中发挥怎样的作用?他们的动力、目标来自哪里?是否存在相应的能力?他们的行动受什么样的结构性因素制约?”[41](P36)
我国农村社区在关系结构上具有鲜明的差序格局特征。正如费孝通所说,“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 [21](P27),“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21](P36)。熟人社会的乡土逻辑要求村民采取不同的标准对待不同的人,特别是在熟人和陌生人之间有巨大差别。“对待熟人,村民必须按照情面原则行事……对待陌生人,歧视是合理的,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作为交涉手段也是合理的;漠视陌生人的利益,偏袒熟人和本地人同样是合理的”[42](P236)。
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剧,我国农村社区的差序格局也在发生变化,但是依然在当今农村社区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村社区的差序格局直接影响了农业经营主体的筛选,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土地流转的差序格局。在我国的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土地流转是发展规模经营的关键途径。现实中,希望转入土地的既有社区成员,又有社区外的人员,还有不少工商资本。而农户转出土地时,一般在同等条件下会按照差序格局原则选择流转对象。在土地流转市场欠发达的地区,农户一般将土地免费或低价流转给亲朋好友或邻居。这既是一种互惠的人情往来,又可以保证农地不被破坏且能灵活收回。而在土地流转市场较发达的地区,在同等价格下农户也会优先流转给本社区村民。基于全国的调查数据显示,土地流转中将农地流转给亲友或本村农户的转出户占比71.01%,其中49.17%出于非营利动机,50.83%出于营利性动机[43](P102)。可见,尽管营利性动机已在土地流转中占据主流,但是,土地流转的大部分转入户依然是农村社区成员。
其次是农业经营的内外有别。近年来,在各地已经发展出一大批内生型和外生型农业经营主体。但是,在同一农村社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经营过程中却面临截然不同的处境,特别体现在他们与农村社区的互动方面。比如,在雇佣劳动中外生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会遭遇更加普遍和严重的“磨洋工”问题;在农业灌溉、采用机械等方面往往会遭遇村民的各种阻挠;甚至,成熟的庄稼往往也会遭到一些村民的偷盗和破坏。而内生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很少会遇到这些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农业经营无法脱离农村社区,在很多环节都需要与农村社区成员进行互动,而村民在对待社区内外的人员时会采用不同的规则。一般而言,对于社区内的熟人按照情面原则行事,对于社区外的陌生人则可以采取歧视原则。因此,外生型农业经营主体即使能够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起来,也更容易遭遇失败,维持下来的外生型农业经营主体则不得不积极嵌入当地农村社区并与村民处理好关系。
总之,农村社区的差序格局原则会通过土地流转和农业经营影响农业经营主体的筛选,从而使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内生性特征。即使在外力作用下,农业经营主体在一定时期呈现出外来性特征,但是,随着农村社区关系结构不断发挥作用,农业经营主体的内生性也会不断增强。
(二) 人口结构与农业经营规模的社区多样性
农业经营的规模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典型特征。在我国社区型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业经营规模也一直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分田到户之初,我国各地的农业经营主体基本都是小农户,他们的经营规模不过七八上十亩。当前,虽然小农户依然占据多数,但是同时已经产生一大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呈现出“小规模+适度规模+大规模”的多样化格局。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国,农业经营规模的变动关键取决于农村人口转移的状况,只有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和非农领域大量转移,才能实现农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习近平指出,“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更不能人为垒大户。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1](P8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已由1978年的17.92%提升到2024年的67%,但是,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仍没有超过50%。因此,整体上看我国依然有近5亿人口生活在农村社区,同时,仍有2.9亿多农民工未能完全脱离农村社区[44](P4)。这些农村人口在不同程度上依赖农业生产,从而决定了我国的农业经营不可能像人地关系较为缓和的西方国家那样实现普遍的规模化,而是会根据农村社区的人口转移状态发展出多元规模格局。
具体而言,“老人农业”在我国农村仍然非常普遍,而且占据相当比例。已经从非农就业领域退出的农村老年人虽然不是统计意义上的劳动力,但是现实中他们依然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无论是从生活来源考虑还是从社会价值实现来讲,他们都需要耕种小面积土地。通过小规模的农业经营,农村低龄老人不仅能够实现较高质量的自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支持子代家庭,从而形成了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模式[39](P117-137)。与此同时,还有一些中青年农民,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外出务工或经商,主动或被动地从事农业经营。他们的经营规模则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其中,有些中青年农民只经营小面积土地,部分家庭成员在本地或外地从事非农就业,从而形成了以夫妻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模式[45](P32-43)。少部分中青年农民则是全家的主要劳动力都从事农业,成为职业农民。他们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大,主要是通过转入本社区外出务工农户的承包土地,发展为经营面积更大的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在人口流出较多的农村地区,也有一些中青年农民转入几百上千亩土地进行公司化经营。
换言之,我国农村社区依然有大量人口无法完全实现城镇化,他们需要依赖农业生产获得生存或发展机会。只不过因为家庭禀赋有所区别,他们选择了不同的农业经营规模。劳动力有限的家庭选择经营小规模土地,劳动力相对充裕的家庭则选择扩大经营规模。在没有外力干预的情况下,在土地流转差序格局机制的作用下,只有满足当地社区农户农业经营的诉求之后,才会有外来工商资本下乡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空间。
因此,我国农村社区人口的转移状况使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呈现出“小规模+适度规模+大规模”的多样化格局。放眼未来,随着农村社区人口的不断向外转移,我国农业经营的规模当然会不断扩大,但是各种农业经营规模并行发展的格局在未来相当一段时期依然不会改变。只不过,在区域上会呈现出一定差异,具体而言,在农村社区人口流出较少的地区,农村社区内的农业经营规模以“小规模经营+适度规模经营”格局为主,大规模经营只是零星出现;在农村社区人口流出较多的地区,农村社区则是以适度规模经营或大规模经营为主,以小规模经营为辅。
(三) 制度结构与农业经营决策的社区主体性
我国社区型农业及其现代化模式植根于农村社区的深厚土壤,并在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规模等方面受到农村社区的深刻形塑。我国之所以能够维持和发展社区型农业,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现代化,不仅在于中国的农民和农村社区具有强大生命力,而且在于党和政府提供的制度保障。在农业现代化道路上,西方国家的政府实际上助推了其农业去社区化进程。不同于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直将“三农”问题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始终把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作为努力奋斗的目标,为农村制度创新与变革确立了正确方向[46](P44-6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围绕农村制度进行的改革与创新,为中国式社区型农业的现代化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
陈锡文指出,我国农村已经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四项制度:“一是土地制度,建立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二是组织制度,依托农村的集体土地建立起了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三是经营制度,实行集体土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四是社会治理制度,乡村基层社会实行由村民自治的制度。”[47](P7)应该说,以上四项农村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社会的集中体现。四项制度涉及土地产权、农业经营、农民组织和村庄治理等各个方面,但都聚焦于农民和集体的关系,试图从制度层面解决农民和集体两个层次的积极性问题。例如,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设置的初衷是,既充分调动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积极性,又充分发挥集体在农业生产中的统筹优势。其实,统分结合的精神不仅体现在农业经营层面,而且贯穿于土地产权、农民组织和村庄治理等方面,从而能够同时保障农民主体性和社区主体性的发挥。
首先,四项农村制度充分保障了农户在农业经营中的主体性。农民主体性指的是农民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主导权、参与权、表达权、受益权和消费权[48](P31-40)。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土地私有制,我国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很快就通过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后续虽然历经各项改革,但是我国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始终没有动摇。为了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户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土地承包期不断延长,从第一轮的15年延长到第二轮的30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充分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在承包期内,除了买卖土地外,农民对于承包土地基本上享有了物权的所有权利,完全可以根据家庭需要自主进行经营、转包、流转甚至抵押。正是因为农民享有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个体理性的驱动下,他们完全可以根据家庭禀赋自主处置土地经营权。换言之,正是因为在土地利用和农业经营中农民拥有充分的主体性,才可以更好地调动自身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够抵制一些不利于农民和农村社区利益的资本下乡。
其次,四项农村制度也为集体主体性的发挥提供了空间。集体主体性是指农民集体通过民主协商超越单个农户的局限性从而围绕社区公共事务达成共识的状态,实际上就是发挥集体“统”的作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农民的主体性和积极性得到了充分发挥。但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小农户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存在很多“一家一户办不好或不好办”的公共事务,特别体现在小农户的内部组织以及小农户与大市场、政府的对接方面。比如,在对接国家项目下乡修缮农田基础设施、对接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化供给、细碎土地的集中连片流转等方面,小农户都存在天然缺陷。而村集体在这些方面恰恰拥有较强的组织优势、协调优势和制度优势[49](P68-77)。我国四项农村制度不仅赋予了村集体发挥统筹作用的责任,而且指明了发挥集体主体性的组织路径,即在确保农民主体性的基础上按照村民自治制度激活和发挥集体主体性。从实践来看,各地村集体在维持农业生产秩序、协助国家资源下乡等方面普遍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土地利用方面,针对细碎土地流转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很多村集体积极充当土地流转中介,通过两次流转不仅使小农户获得了连片的土地,而且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能流转连片土地,典型案例如安徽繁昌的“虚拟确权”、湖北沙洋的“按户连片”等[16](P153-163);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很多村集体积极充当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供给者,统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与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的对接,积极推动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衔接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典型案例有江苏射阳的“联耕联种”创新[50](P101-111)。可见,我国社区型农业的现代化转型,也离不开集体主体性的充分发挥。
综合来看,农村社区的关系结构和人口结构直接塑造了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规模,而农民和社区之所以能够选择适合自己的农业经营模式,根本上是由党和政府在农村搭建的制度结构决定的。正是因为以上三个方面共同作用,才使我国社区型农业在现代化进程中得以延续和发展,从而走上了不同于西方农业现代化道路的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
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关键短板。我国农村人口规模巨大和农村社区广泛存在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走中国式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在各个历史阶段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农民现代化的协调发展和协同推进。
不同于既有研究主要从经济维度研究我国农业现代化,本文引入社区视角建构了综合经济维度和社会维度的分析框架,这不仅有利于深化对农业和农业现代化类型的分析,而且有利于加深对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探讨。研究发现,同样属于社区型农业转型,西方典型国家的社区型农业经历了去社区化的过程,甚至出现了农业现代化对农民和农村社区的侵蚀;而我国的社区型农业在现代化进程中始终得以延续并不断发展,从而呈现出农业发展与农村社区相互促进和协同发展的格局。我国社区型农业在现代化过程中具有三个典型特征:农业经营主体的社区内生性、农业经营规模的社区多样性、农业经营决策的社区主体性。这是中国式农业现代化不同于西方农业现代化模式的关键所在。我国之所以能够实现社区型农业的现代化,主要取决于我国农村社区独特的关系结构、人口结构和制度结构。我国农村社区的关系结构使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倾向于社区内生性;农村社区的人口结构使我国的农业经营规模呈现出社区多样化格局;农村社区的制度结构则保障了农业经营决策的社区主体性。
当然,中国式农业现代化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从农业与农村社区关系角度来看,我国农业现代化道路是农业、农村、农民全面现代化的道路。虽然这条道路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密切相关,其他国家不一定能够模仿,但是其中蕴含的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和农民的协调关系,无疑为其他国家推进农业现代化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仍然面临艰巨的任务,推动农业农村农民与国家同步实现现代化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在乡村振兴进程中,只有继续坚持和发展社区型农业,使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农民现代化同步推进,我国的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才能更加稳健。因此,各级政府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不仅要从经济视角展开设计,而且要从社区视角进行谋划,避免“眼中无农民”“眼中无社区”的农业现代化。具体而言,在农业经营主体的筛选、农业经营规模的设定、农业发展模式的选择等方面都应该充分尊重农村社区及其成员的意见,允许社区多样性,避免“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