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示
为加强全县农村村民违法乱占土地建住宅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委托砚山县阿舍彝族乡人民政府、砚山县平远镇人民政府、砚山县稼依镇人民政府、砚山县维摩彝族乡人民政府、砚山县江那镇人民政府、砚山县盘龙彝族乡人民政府、砚山县八嘎乡人民政府、砚山县蚌峨乡人民政府、砚山县干河彝族乡人民政府、砚山县者腊乡人民政府、砚山县阿猛镇人民政府按要求行使“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现将“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公示。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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