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连发第64号、66号、67号三份公告,针对塞拉利昂绵羊痘和山羊痘、菲律宾猪瘟、博茨瓦纳口蹄疫疫情,出台严防传入措施,全力守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与生物安全。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64号(关
于防止塞拉利昂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塞拉利昂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拉利昂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塞拉利昂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塞拉利昂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塞拉利昂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年5月14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66号
(关于防止菲律宾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菲律宾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发生猪瘟。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菲律宾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菲律宾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菲律宾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年5月14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67号
(关于防止博茨瓦纳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博茨瓦纳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口蹄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博茨瓦纳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博茨瓦纳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博茨瓦纳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博茨瓦纳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解除博茨瓦纳部分地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和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90号(关于取消博茨瓦纳部分地区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地位的公告)同步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年5月14日
声明: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后台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