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农业再保险公司、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上海保交所:
为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生猪产业稳产保供,保障养殖场(户)合法利益,助推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保处联动”,提高生猪保险承保理赔精准性
(一)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各地应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建立由当地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公司组成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以下简称“保处联动”)工作,具体牵头部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二)推动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无害化处理体系,强化政策保障,优化产能布局,全面提升收集、运输、暂存、处理等全流程工作效能。引导无害化处理场收到病死猪48小时内实施无害化处理,并出具无害化处理证明。
(三)推进“保处联动”线上化。牵头部门应推动建立“保处联动”线上化工作机制,推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数据与保险公司业务数据以有效方式进行核对,逐步实现养殖、无害化处理与承保理赔信息全流程数据贯通。暂时无法实现“保处联动”线上工作机制地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保险公司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推进养殖、无害化处理和承保理赔等数据互通。
(四)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核验。各地要实现生猪生产养殖、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农业数据与承保理赔等保险类数据多重交叉核验,提高生猪保险承保理赔精准性。要定期组织评估“保处联动”工作开展情况,关注无害化处理数量与时效、保险理赔数量与时效等指标,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做好回溯管理。保险公司应每年对生猪保险承保理赔数据进行回溯分析,并根据当地生猪生产动态性特点,制定保险数据与生产数据偏差标准,将偏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切实防范不足额投保、虚增保险标的等风险。
二、建立调整机制,促进生猪保险提质增效
(六)完善产品供给。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生猪产业链各环节保险产品,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发展仔猪保险,为养殖场(户)提供更全面保险保障。完善生猪保险示范条款,提高产品标准化水平。各地要根据生猪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变动对保险金额进行动态调整,严防道德风险。
(七)定期调整费率。各地应建立生猪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营情况、疫病发生率等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对能繁母猪、育肥猪等保险费率进行定期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3年,增强险种可持续发展能力。保险公司应落实农业保险精算规定等要求,提高生猪保险定价精准性。
(八)合理确定相关费用。保险公司要持续加强生猪保险管理,将综合费用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地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协办费用。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向符合规定的协办单位(或人员)据实列支协办费用。
(九)深化科技应用。保险公司应持续加大生猪保险领域科技投入,通过“智能点数”、“智能称重/测长”、“AI生物识别”等科技手段,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和精准性。鼓励推广运用微信小程序、手机APP等方式辅助验标和查勘。
三、维护市场秩序,优化生猪保险发展环境
(十)强化市场行为监管。保险公司应严格落实承保理赔管理规定,不得少赔、拖赔、惜赔,不得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各单位要加大对虚假承保理赔、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损害生猪养殖场(户)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者,保险监管部门可取消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资格,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可取消保险公司遴选资格。
(十一)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各地相关部门、保险公司等应共同探索建立奖惩机制。对诚信记录良好的养殖场(户),在承保条件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对存在交易病死猪、骗保骗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养殖场(户),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前提条件的要求,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四、加强组织保障,提高生猪领域灾害应对能力
(十二)明确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要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落实生猪检疫、定点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生猪疫病监测预警处置;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推进病死猪收集、转运、暂存、无害化处理全流程线上化管理。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生猪保险业务指导,加强承保理赔工作监督管理。
(十三)做好应急处置。发生重大灾害、生猪疫病时,各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坚持特事特办,以有效手段加强联防联控,提升应对能力。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对生猪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保险金额与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差额部分进行赔付。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与保险公司建立扑杀信息共享机制,避免漏赔少赔或重复赔付。
(十四)积极总结宣传。各单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做好生猪保险政策宣传,提高养殖场(户)政策知晓度和参与积极性。要总结先进经验,打造生猪保险诚信投保、精准承保理赔等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6年3月3日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科技保险是科技金融大文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科技创新风险分散和资金支持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的任务部署,深化改革、强化保障,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推进、防范风险”的总体原则,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保险体制机制。建立涵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全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加大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展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保险保障范围,加大政策支撑力度,坚持有效发展和风险防范兼顾并重。实现科技保险攻坚破局、扩面提质,全面提升科技保险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的能力与水平。
二、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保险保障
(一)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围绕国家重点部署的科技和产业发展领域,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风险减量和资金杠杆作用,建立全国科技保险重大技术攻关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政府引导,统筹各方资源,优化政府、科技型企业、保险机构等多主体风险分散模式。立足市场运作,明晰分层保障,完善投保人、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等多层次损失分担方式。在国家战略需要、潜在风险较大、风险分散不充分的重点科技领域,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成立专业保险共同体,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显著提升关键领域风险保障能力。
(二)加强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保险服务。围绕国家实验室体系,实施“一室一策”专项风险保障服务。加强对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端科研仪器、关键科技人才以及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保险保障。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保障,鼓励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全链条的保险服务。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科技保险服务。充分发挥重点区域在科技保险发展中试制度、测压力、创新路的引领作用。支持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成为科技保险创新“首发地”,推动先行先试和引领示范。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因地制宜、率先突破,打造科技保险区域创新高地。支持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和保险创新示范区开展各具特色的科技保险创新实践。
三、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保险保障水平
(四)推广便捷便利的科技保险产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共性风险特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条款简便、价格合理、投保便捷、理赔便利的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基础风险保障,增强企业创新发展的风险防御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对企业核心专利与商标的侵权责任和维权费用提供重点保障,为中小企业专注研发与市场竞争提供稳定预期和安全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支持政策,通过提高保费补贴比例等方式降低企业投保成本,扩展科技保险深度和广度。
(五)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支持各地在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区,搭建科技保险供需对接平台,开展政策宣传和产品推介。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特征以及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等场景模式,提供灵活保险方案,有效减少因财产损失、研发失败、转化不畅、知识产权侵权、人工智能系统责任等风险带来的经济负担。
四、加强重点领域保险保障
(六)强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保险保障。加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关键环节的保险产品开发设计,推动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等产品推广实施,逐步建立覆盖各环节的保险补偿和风险分担体系,畅通科技研发到市场应用的转化通道。支持保险机构建立科技保险风险评估、鉴定标准等服务体系,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鉴证服务。鼓励为科技成果的概念验证、中试验证、首试首用、推广应用、迭代更新等提供产品质量和责任类以及费用损失、费用补偿类保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加强合作,服务科技型企业相关设备的采购、销售、更新和处置全流程。
(七)支持科技型企业“走出去”。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科技型企业的承保支持力度,加强产业链承保支持。健全海外风险服务观察及预警体系,完善产品出海、资金出海、人才出海等方面的保障。开展海外投资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国别风险提示服务,扩大安全防范、医疗救援等服务范围。探索开展跨境科技保险理赔服务协作,提升企业海外风险防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八)完善科技人才保险保障服务。鼓励地方政府、科技领军企业等建立科技人才保险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通过按岗位投保、按家庭投保等新模式,满足科技人才在职业责任、意外、健康、养老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加强对海外回国人员创新发展的保险保障,鼓励为其配偶、子女同步建立保险保障计划。
(九)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集群,指导重点行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保险指导目录,鼓励地方建立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引导保险机构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推动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不同知识产权类型的组合式保险模式,提升保险供给与产业创新需求的匹配度。重点覆盖高价值专利的侵权诉讼等风险,为重点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市场开拓构建风险屏障。加快知识产权海外侵权保险、专利海外布局费用损失保险等保险发展,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御和应对能力。
(十)推动网络安全保险创新应用。持续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发布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典型方案目录,扩大保险应用范围。围绕电信和互联网、工业领域、金融领域及能源、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差异化风险管理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多元化网络安全保险产品。支持网络安全企业、专业网络安全测评机构等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服务。
五、加快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创新
(十一)优化科技保险产品开发和精算定价。适度提高产品创新包容性,优化科技保险产品备案管理。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等重点科技和产业发展领域,鼓励开发科技保险专属产品,探索建立专项风险准备金制度。保险业协会按需及时制定相关险种行业示范条款,规范保险责任范围。精算师协会分类研究科技保险精算定价指导标准,加强科技保险产品数据积累与交流,定期组织开展费率回顾分析,推动差异化、精准化定价。
(十二)优化科技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构建与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律和创新特点相匹配的承保理赔服务,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承保理赔精准、便捷、高效。提高科技保险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逐步实现线上承保理赔。按需发布相关险种承保理赔指引,规范承保理赔实践。支持保险机构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与标准制定,开展风险减量管理等科技保险服务。
(十三)鼓励科技保险专业化经营。坚持科技保险“专门政策、专属产品、专营团队、专业人才、专项考核”的导向。在监管评级等方面体现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的鼓励性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等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团队,加强资源配置,建立科技保险经营容错机制,明确差异化内部考核标准和监管评估。鼓励再保险机构充分发挥在风险分散、数据积累等方面功能作用。鼓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挥专项专长,畅通供需对接、提供风险咨询、辅助承保理赔。
(十四)优化科技保险发展生态。支持重点区域采取政府、保险机构和高校院所联合等方式,整合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测试成本、知识产权等动态数据,搭建科技型企业风险图谱库,开展科技保险发展前瞻性研究和专业领域科技风险研究。深化金融科技应用研究,着力提升行业科技支撑能力、优化智能化流程效率、创新风险减量服务模式。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标准框架,推进风险评估、损失认定等标准制定。加快推进保险行业标准与各产业标准的互信互认,开展跨行业的标准建设。
六、引导保险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十五)支持投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领域。鼓励保险资金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投资布局。推进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鼓励优先投资科技型企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加大科技创新债券投资配置力度,推动保险资金投资科创类证券化产品。用好用足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偿付能力监管政策。
(十六)加大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聚焦前沿科技领域的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支持,落实好保险资金支持创业投资相关政策,提升支持创业投资意愿。引导保险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支持孵化器等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健全国有保险机构参与创业投资的内部容错机制。
七、强化激励保障与政策监督
(十七)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科技保险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科技保险政策措施、重点工作等方面的统筹协调,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照建立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将科技保险纳入区域科技创新支持政策体系,因地制宜配套制定科技保险政策措施,共同做好科技保险政策宣贯、业务指导和供需对接等工作。
(十八)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用好用足现有的保险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科技创新。发挥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作用,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促进科技保险发展的支持政策。支持重点区域利用现有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接和整合各方数据资源,在科技保险数据要素归集、规范和共享方面先行先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构建多方参与的科技保险数据集成和公共服务平台。
(十九)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科技保险信息共享和分析研判,及时发布科技保险政策、产品和服务信息。鼓励地方政府、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政策“揭榜挂帅”。做好科技保险统计和数据发布工作。持续开展科技保险宣传活动,加强对科技保险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的宣传推广。联动高校和保险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科技保险复合型人才。
(二十)强化风险防控责任。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确有需要的可采取跨部门风险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科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科技型企业利用保险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对涉及骗取财政资金、骗保骗赔和从事保险欺诈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金融监管部门要推动完善重点领域业务经营规则,强化业务和资本监管,防范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保险机构要坚守保险本源,提升对新型风险的可保性识别和评估能力。要构建前瞻、稳慎的风险防控专业体系,处理好创新探索与发展安全的科学平衡。要强化资本约束和偿付能力管理,筑牢经营稳健根基,推动可持续、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