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陕西省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支持“三农”发展的保障作用,按照“扩面、增品、提标”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根据《榆林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榆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财金发〔2026〕11号)文件精神及中央、省、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户风险保障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财政补贴险种
1.中央险种:玉米完全成本保险、马铃薯、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公益林。
2.中央奖补的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险种:苹果、设施农业、奶山羊、仔猪。
3.省、市级支持的地方优势特色及创新险种试点方案,待市级试点方案下发后另行发文确定。
(二)保费补贴比例及特殊补贴政策
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比例按照附件1执行,特殊补贴政策说明如下:
1.根据《榆林市财政局等三部门转发〈陕西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榆政财金发〔2024〕40号)文件精神,在我县开展中央支持的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每亩保额900元,保费27元,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20%。
2.将苹果、设施农业、奶山羊、仔猪险种纳入中央奖补范围,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30%,市级财政补贴3%,县级财政补贴苹果4%、设施农业9%、奶山羊2%、仔猪2%,其余为农户自担。若中央奖补资金不足兑付35%中央补贴比例时,差额部分由省级承担。
3.省属国有林场投保的森林保险,中央财政按对应品种比例补贴,省级财政统一补贴40%,其余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不列入我县计划。
4.省农牧良种场等省级涉农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县组织的投保,根据投保险种不同,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种植业、养殖业龙头企业可在总部或生产所在地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协调省级部门和相关市县区做好预算编制、数据确认、补贴申请、出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三)试点规模
本方案根据各行业部门报送的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计划,结合中省市补贴计划和年度预算安排,确定各级补贴资金计划表(详见附件1)。其中:中央险种执行愿保尽保原则;加强省级险种的预算约束,一般不得超过省、市级预算计划数。县财政局做好农业保险承保数据统计汇总和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在不突破中省市县预算资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中央奖补的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险种的类别和数量,如预计省、市级预算可能出现超年度计划的情况,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追加预算申请文件,市财政局汇总向省财政厅报送,并视省级预算追加情况做好相应资金安排。
(四)保险费和保障金额
各险种保费、保额标准详见附件2。
农业保险中央和省级补贴品种均不得设置绝对免赔条款,相对免赔不得高于20%。
保险责任应涵盖试点地区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损毁、林业有害生物等风险。县财政局应会同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结合本地实际风险情况,指导承保机构增加保险责任,完善保险条款。
二、强调事项
(一)强化补贴资金管理,优化拨付机制
县财政部门应牵头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各单位,立足我县实际情况持续优化保费补贴拨付方式,同时应切实关注我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按照中省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要求,按季度完成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各承保机构应按季度及时申报保费补贴资金;农、林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按职责加快数据审核确认。
县财政部门将应会同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根据保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情况,适时开展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承保机构应按照要求认真整改,确保整改后有关材料符合补贴申领条件。
(二)完善监督检查,推进科技赋能
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及监督检查规定开展工作,要切实履行牵头主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对曾发生重大虚假承保理赔的机构,市财政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减其承保规模,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可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监督检查辅助相关工作。
定边金融监管支局和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要积极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的指导,加大农业保险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农险规范合规发展。
各承保机构要推进科技赋能,在完善内控制度、优化承保理赔流程、加强标的查验、核保、查勘定损、核赔等工作的同时,加大科技投入,种植业保险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核查,养殖业保险推广“猪点数”、“牛脸识别”等技术,提高承保理赔的科学性、真实性、有效性。
(三)严格费用管控,加强财务管理
各承保机构要根据财政部要求严格控制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按季度核算。综合费用率、审计及监管检查结果将作为开展承保机构遴选、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综合费用率不达标的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对于农、林、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核减的不符合实际、超年度预算、超遴选范围等不属于财政补贴范围的应收账款,各承保机构要及时调整账务,不得将财政部门列为应收对象。相关部门应及时告知承保机构核减情况,督促其完成账务调整。
(四)工作段情况
根据市农险工作小组确定的工作段内容,各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区域、险种以及数量(详见附件3)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如区域内承保机构无法完成承保任务,为保障农户利益,县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对区域、险种以及数量统筹进行承保调整。未经报备批准,严禁超年度计划承保,否则对超出工作段内容范围承保的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资金不予补贴。
(五)保险责任及保险期限
1.保险责任及理赔标准
各承保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拟定保险条款费率,结合我县实际风险情况,增加保险责任,完善保险条款,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保险合同约定条款为准。
2.保险时限
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受理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其中:玉米、马铃薯保险承保受理期限至2026年7月31日止。
保险品种具体保期为:玉米、马铃薯保期为出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苹果保期为始花期起至成熟采收完止;仔猪保期为2个月;育肥猪保期为4个月;公益林、设施农业、能繁母猪、奶牛、奶山羊保期为1年。具体保期起止时间以保险单签订的时间为准。
(六)投保条件和程序
1.投保条件
投保户必须附投保险种及保险数量相关核实证明材料,不得未经核实直接投保,严禁少种(养)多保、不种(养)投保等骗保行为。一经发现有骗保行为,取消承保机构来年承保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畜牧业投保牲畜除符合养殖保险条款规定的条件外,投保户还应当具备以下饲养和防疫条件:一是投保户的生产经营按照国家有关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须佩戴牲畜标识,作为免疫和身份的证明,做到一畜一标,并建立养殖档案,载明品种、数量、免疫情况等相关内容;二是投保的牲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口蹄疫、猪瘟、蓝耳病、布病、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三是投保户对投保死亡的牲畜配合收集点及时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2.投保程序
(1)由投保农户自行申报投保品种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2)由承保机构进行初审登记,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完善承保资料进行登记,并对所有投保农户的投保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承保。
(3)公示单、保险保单必须由所在村负责人、承保机构业务员签字后,将保险凭证发放到投保户,即视为完成投保。
(4)承保机构将所承保的保险投保面积、数量汇总报本乡镇(街道办)审核后登记备案。
(5)各乡镇(街道办)领导审核签字后,由承保机构将承保品种和数量汇总报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
(6)承保机构按月及时向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报送承保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承保数据审核确认;县财政局负责保障资金并及时拨付;定边金融监管支局和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基层保险机构经营监管;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灾害预警、气象数据等信息,协助防灾减损与定损理赔。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抓实抓好。
(二)加强监督管理。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要严格监控保费补贴资金,建立长效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绩效考核。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应依据相关文件,对辖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市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对县市区报送的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综合三年复核结果将作为政策性农业承保机构重新遴选的重要依据。
(四)规范经营行为。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严格落实“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保障投保户知情权与合法权益,同时按要求更新完善保险条款,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做到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与合规经营水平。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并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情况进行核查、测产和鉴定,承保机构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理算赔付;不得出现约定赔付等恶性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不得虚假理赔等,如发现存在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理,采取责令其改正、追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取消承保机构承保资格等惩戒措施。
(五)加强宣传引导。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和各承保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手段,向农业生产经营者宣传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和政策,打造积极参保、保障有力、助推农户增收的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