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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实施期限由财政部确定,到期前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和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省以下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各自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以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等方面。
(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等方面。
(五)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主要用于对省级农担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进行补奖。
(六)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直属垦区、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财政厅商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在参照《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分配方法的基础上,采取基础资源因素、工作任务因素、绩效考核因素测算分配。原则上资金量大,涉及对象多的资金应主要根据基础资源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量小,涉及对象少的资金可根据工作任务定额测算分配。具体分配因素的选取根据各项任务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调整。
第九条分配因素及权重:
(一)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主要粮油作物单产提升幅度、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农业信贷担保情况等。
(二)工作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大政策落实、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绩效考核因素,主要包括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体现约束激励导向。绩效考核因素占比原则上不高于该项资金总额的20%。
基础资源、工作任务、绩效考核因素及其权重占比,根据各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具体确定。实行竞争立项安排的,申报指标参照上述分配方法执行。测算公式参考:
某市县资金数=因素法分配金额×该县因素数量÷参与因素法分配的相关市县因素数量之和
第十条省农业农村厅应在收到中央指标文后12日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并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同步提交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指标文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相关省直单位,同步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中央直达资金按中央资金文件规定时限办理,省农业农村厅在中央规定的方案上报备案日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意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三条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细则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细则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在收到省级下发的资金指标文件后30日内,通过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资金项目监管平台填报资金使用方案相关资料,并上传正式文件备案。
第十五条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以及基础数据等,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我省安排给4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省财政厅等13部门《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细则》(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相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由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省农业农村厅应每年牵头对部分县市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一次综合监督抽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每年牵头对所辖县市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同时跟踪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
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市县是指市州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