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道园村志》064:农业经济·收益分配(四)
第四节 棉油分配
新中国成立后,棉花一直属于国家直接管控的重要物资,政府每年下达生产任务和交售任务,对生产情况有奖罚措施。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期间,对社员的分配数量也有具体规定。管理区核算时期,生产队每年对社员分配的棉花很少。
根据张天喜笔记资料记载,在1961年,全区完成棉花包产任务,拟分配各生产队社员的棉花,留棉总数量是按照每人1.5斤标准进行计算。根据“承认差别,反对平均主义”原则,经管理区研究决定,根据各生产队棉花的增产减产比例,实行不同的留棉标准:增产在10%以内的生产队,留棉标准为人均1.5斤;增产10%—20%的生产队,留棉标准为人均1.6斤;增产20%以上的生产队,留棉标准为人均1.7斤;减产10%—20%的生产队,留棉标准为人均1.5斤,减产20%以上的生产队,留棉标准为1.3斤。
生产队核算时期,棉花在很长一段时期都属统购统销物资。统购统销期间,按照规定留够应分配数量,其余全部按照规定价格上缴国家。每年在棉花收获之后,要到棉花收购站去交售皮棉,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按规定留存部分的皮棉,由生产队按照规定标准对社员进行分配,棉籽则在大队的油坊榨成棉籽油,分配给社员作为食用油。
但由于年代久远,各生产队的分配皮棉和棉籽油的资料无从查找,仅存第五生产队(赵家庄)1963年至1969年的分配数据。在当时生产收入水平和粮油分配水平中,第五生产队属于中等偏上的生产队,其数据反映了当年各生产队的中等水平。尤其是棉籽油的分配,有的生产队尚达不到这个标准,分配最少的年份,一年人均仅半斤。现列表如下,通过这些数据,也可反映出当时各生产队大致的分配情况。
(摘自《弘道园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