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福泉市农业农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胡玉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胡玉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对被告人胡玉贪污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期间,被告人胡玉侵吞福泉市牛场镇水源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提质建设项目剩余资金中的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23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胡玉利用担任福泉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申报、资金审批、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与他人共同收受贿赂款共计89万余元。
福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玉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数额较大;受贿罪,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贪污犯罪事实,具有坦白和自首情节;检举揭发其他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福泉市人民法院于此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具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胡玉进行了最后的陈述。宣判当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公职人员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福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