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1 日起施行!新《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依法普查、摸清 “三农” 家底、护航强国
2026 年 3 月 20 日,第 833 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全面启动,标准时点为2026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以新《条例》为法治保障,全面摸清新时代 “三农” 家底,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提供精准统计支撑。
一、新《条例》修订:三大核心意义,筑牢依法普查法治根基
1. 防造假、守底线:坚决防治统计造假,保障数据真实
- 强化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法定职权,严禁干预普查数据。
- 健全数据质量追溯与问责机制,对造假行为零容忍、严惩戒。
- 与新《统计法》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衔接,压实各方法律责任中国政府网。
2. 保普查、促振兴:适配 “三农” 新形势,支撑农业强国建设
- 完善普查组织原则、内容、方法、技术手段,适配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新要求。
- 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提供统一法律遵循,确保普查科学、规范、高效中国政府网。
3. 统法制、促衔接:与新统计法及相关法律统一,维护法制权威
- 全面衔接 2024 年新修改《统计法》,更新领导人员、普查机构、普查对象的权责与法律责任中国政府网。
- 同步衔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形成完整法治体系中国政府网。
二、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核心信息全览(对象、范围、内容、时间)
1. 普查对象与范围(全覆盖、无遗漏)
- 普查对象:农村住户(含农业生产经营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
- 行业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国家统计局。
2. 五大核心普查内容(聚焦新质生产力与乡村振兴)
- 农业生产条件:从业人员、土地利用流转、农业机械、农田水利、社会化服务。
- 粮食与大食物生产:粮食、经济作物、肉蛋奶、林产品、水产品等产量与结构。
- 农业新质生产力:新型经营主体、设施农业、智慧农业、数字农业、绿色农业。
- 乡村发展
- 农村居民生活
3. 时间安排(三年周期,2026—2029)
- 准备阶段(2025—2026 年):组建机构、研制方案、试点、培训、清查摸底、遥感测量国家统计局。
- 现场登记(2027 年 1—5 月)
- 数据处理(2027 年 6—12 月)
- 资料开发(2028—2029 年):建数据库、编资料、分析研究、成果共享国家统计局。
三、四大创新亮点:数字赋能、精准高效、共治共享
1. 技术手段升级:“天空地” 一体化,数字普查
- 卫星遥感 + 无人机 + AI:精准测量农作物面积、设施农业,减少人工误差襄阳市统计局。
- 移动终端 + 自主填报:普查员手持设备录入,农户扫码填报,高效便捷襄阳市统计局。
- 大数据交叉验证:对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政记录,数据更可靠襄阳市统计局。
2. 内容与时俱进:新增 “新质生产力”“大食物供给”
- 首次系统调查农业新质生产力(智慧农业、设施农业、新型主体)中国政府网。
- 强化多元化食物供给(粮食、肉蛋奶、水产、林果等),适配大食物观。
- 新增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指标,聚焦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中国政府网。
3. 方法科学高效:全面普查 + 抽样调查,长短表结合
- 对重点区域(粮食主产区)加大抽样密度,兼顾精度与效率。
- 长表(详细调查)+ 短表(基础调查)结合,减轻基层负担。
4. 成果共治共享:数据 “一张图”,服务决策与民生
- 深度开发成果,服务政策制定、产业规划、乡村建设、民生改善。
四、贯彻实施:四大关键举措,确保《条例》落地、普查高质量
1. 学习宣传:全覆盖、入人心
- 抓关键少数:宣传领导干部法定职责与不得干预的法律底线。
- 抓一线队伍:培训普查人员独立职权、保密义务、数据质量责任。
- 抓社会公众:普及如实填报义务、个体资料保密权益、普查意义。
2. 制度配套:建机制、强保障
- 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追溯问责、事后抽查制度,严把数据关。
- 完善资料公布、保存管理、部门共享机制,促进成果应用。
3. 规范执行:严流程、强协同
- 健全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机制。
- 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普查方案,做好清查摸底、遥感测量、现场登记。
- 选聘培训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发挥村干部、网格员作用
4. 执法监督:零容忍、严惩戒
- 全过程数据核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大数据比对,确保源头真实
- 严查行政干预、编造篡改、提供不实资料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
- 守住数据质量生命线,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五、各方责任与行动指南
1. 政府与部门:统筹领导、依法履职
2. 普查机构与人员:依法普查、严守纪律
3. 普查对象(农户、经营主体、村 / 乡镇):如实填报、配合普查
- 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迟报、拒报、提供不实资料。
六、总结与展望
新《全国农业普查条例》5 月 1 日施行,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提供法治保障;本次普查以数字赋能、内容创新、科学高效、共治共享为特色,全面摸清 “三农” 家底,为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提供精准统计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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