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二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何某某跨省调运经营运输仔猪未附有检疫证案
【关键词】
动物防疫、一事不二罚、择一重罚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3日,海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西安镇甘盐池肉猪养殖户投诉,称在海原县西安镇甘盐池村唐坡自然村,当事人何某某跨省调运、经营、运输仔猪未附有检疫证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发现当事人何某某从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甘肃迎飞养殖有限公司购入仔猪126头,货值79831元,运输至海原县西安镇甘盐池村唐坡自然村饲养,该批仔猪未申报检疫、未取得检疫证明,未佩戴耳标;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运输车辆甘A****1未按规定备案;运输及隔离期间仔猪死亡,已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2025年5月13日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跨省调运经营和运输的仔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立案调查。
【履职情况】
2025年5月13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全面调查取证工作。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和运输的125头仔猪依法扣押并通知西安镇畜牧站对该批猪仔采取隔离防疫措施。2025年7月9日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案件组织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2025年7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7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何某某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跨省调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且未附有检疫证明,存在三项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第一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结合货值金额79831元、初次违法、主动配合等情节,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事不二罚、择一重罚”原则,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玖佰肆拾玖元整(¥23949)。当事人在规定时间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典型意义】
动物防疫是保障畜牧业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响应迅速、证据闭环,全链条消除防疫监管盲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线索后快速响应,同步落实现场管控、隔离消杀、车辆扣押等应急措施,并跨省协调查验产地检疫情况,将未经备案的运输主体与运输车辆纳入证据链条,全过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构建起从立案到处罚的完整证据闭环,有效破解了跨省调运中“流向难追溯、风险难锁定”的执法难点。二是裁量精准、过罚相当,严格贯彻“择一重罚”原则。针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存在“运输主体未备案、车辆未备案、调运未经检疫仔猪”等多项违法行为,执法机关精准适用动物防疫法相关条款,依据“一事不二罚、择一重罚”原则进行裁量,并综合考虑初次违法、主动配合及货值金额等因素,参照自治区裁量基准作出合法适当的处罚决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避免了畸轻畸重。三是处罚与教育并重,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域”的社会效果。案件办结后并未止步于处罚,而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耐心开展普法释法,督促当事人落实无害化处理与疫病监测,帮助其从“被动接受处罚”转向“主动合规经营”。通过个案查办与源头治理相结合,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域”的治理效果,切实筑牢了动物防疫与公共卫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供稿:法治股
编辑:李婷婷
校对:马 俊
审核:李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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