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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02]高检研发第16号

  • 2026-10-22 11:13:05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02]高检研发第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02年9月23日

〔2002〕高检研发第16号公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鄂检文[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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