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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连发三封告知书!

  • 2026-10-23 11:24:53
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连发三封告知书!

关于加强畜禽运输环节监管的告知书

全区畜禽运输从业者:

为进一步降低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保障全区畜牧业生产安全,规范畜禽运输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畜禽运输从业主体要认真遵守以下有关规定:

(一)禁止运输下列动物: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二)运输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或者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或者畜禽标识。

(三)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畜牧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四)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六)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

(七)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

(八)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二、违反上述规定从事畜禽运输活动,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运输以下动物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三)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动物,予以收缴销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1.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2.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3.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

(四)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或者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或者畜禽标识的,没收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2.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3.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六)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2.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3.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4.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八)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监督举报电话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我区未经备案运输畜禽、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以及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等违法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632-3086587

关于规范畜禽养殖档案管理的告知书

全区畜禽养殖从业者:

为深入推进肉类产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切实从源头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

(一)本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养殖场,均需规范建立养殖档案。

(二)养殖业主要对养殖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负责。

二、档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档案管理与保存要求

(一)规范填写。养殖档案需使用清晰字迹填写,填写内容要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漏填、错填、伪造、涂改。

(二)保存期限。养殖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三)动态更新。养殖档案需根据养殖生产实际,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档案内容与实际养殖情况一致,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全程可追溯。

四、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监管和处罚。区农业农村局将定期对各养殖场养殖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建立、保存养殖档案,或档案填写不规范、虚假填报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或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告知书

为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切实加强肉类产品突出问题整改,依法严厉打击未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违规销售处理后产物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告知书。

一、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二、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四、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

五、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六、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

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台账,真实记录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收集、登记、处理和处理后产品流向等信息,防止流入食品加工领域。

八、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在本场(厂)内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处理本场(厂)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在本场(厂)外自行处理的,应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九、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并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请广大人民群众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反映。我们将对举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为使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请详细说明问题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保证内容真实、客观、具体。

问题线索受理方式

受理电话:0632-3086587   

受理邮箱:szjds3315955@163.com。

枣庄市中融媒

来源:枣庄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

编辑:侯文清

责编:程修建

审核:张志刚 宋严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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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632-3066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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