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关注四川农业发展、投身乡村振兴的朋友们,您是否还在为设施农业用地“能不能建、建在哪、怎么备案”而犯愁?2019 年12 月 17 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已正式失效,这份指导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多年的 “老办法”,已经全面退出历史舞台。
很多朋友担心政策空窗期无据可依,其实国家早已明确耕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原则,四川省也出台了细化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各市州同步落地了执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合规边界早已清晰明确。
为了帮大家彻底搞懂设施农业用地的合规要求,避开违建红线,本文将从设施农用地概论、政策雷达、四川实操指南、合规避坑指南4 个核心板块逐一进行拆解,给大家带来全川通用、可直接落地的实操指南。
(一)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配套用地,也是农业企业落地项目的核心基础。
根据 2026 年 38 号文的最新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核心边界被重新明确,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是否破坏耕作层。
不破坏耕作层、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农业生产设施,按耕地管理;
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农业生产设施,以及必要的附属、配套设施,可占用一般耕地,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认定,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纳入“一张图”规范管理。
这意味着:只要你不破坏耕作层,大棚种菜该算耕地还算耕地;即便需要硬化地面、建管理用房,也可以通过国土空间“一张图”系统规范管理,占用一般耕地不再是一条死路,而是有了明确的合规路径!
(二)设施农用地的基本分类
“旧规”的退出,绝非管理的真空,而是国家在“先立后破”原则指导下,为新一轮设施农业发展铺路。以下是您可以了解的政策演变历程:
(一)国家核心政策文件梳理
4号文失效后,行业普遍担忧“破得太快、立得滞后”,导致企业项目落地无据可依。而38号文的出台,正是落实“先立后破”的要求,在正式管理办法出台前,给出了明确的过渡性规则,保障了设施农业项目的正常推进,避免了政策断档对行业的冲击。
✅ 选址更清晰: 明确了一般耕地可用于设施农业建设的具体条件,解决了长期以来“怕踩红线不敢建”的问题。
✅ 合规性更强: 纳入“一张图”管理,为企业融资、项目申报提供了官方合规依据,解决了“合规难、融资难”的痛点。
✅ 设计更优化: 倒逼企业采用不破坏耕作层的设施设计(如高架大棚、可移动设施等),既符合政策要求,又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备案更规范: 县级部门统一管理,备案流程更加清晰,避免了过去“乡镇备案、县级不管”的监管漏洞。
(四)最新管控要点:这些红线必须心中有数!
根据38号文精神以及各省配套文件,以下核心要点必须掌握:
红线底线: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所有设施农业项目一律不得触碰;
选址优先:优先使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耕地占用: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需落实 “先补后占” 的补充耕地任务;
林地管理:涉及占用林地的,必须由县级林草部门审批,乡镇政府无权备案审批;
地类认定:严格区分 “不破坏耕作层” 和 “破坏耕作层” 两类用地,不得混同申报;
l规范管理:所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县级国土空间 “一张图” 管理,未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三、四川实操指南:设施农业用地,这些具体问题怎么破?
前面讲了不少政策“大道理”,下面咱们上点“硬菜”。在四川落地设施农业项目,到底哪些能建、怎么建、建多大?以下常见场景逐一拆解,附上四川省及各地市现行政策文件的具体标准:
【问题一】养殖哪些畜禽,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
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中,经常遇到养殖哪些畜禽才符合要求的问题。比如,养蚯蚓行不行?养宠物行不行?养赛鸽行不行?
根据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资高管发〔2025〕17号)的明确规定,畜禽水产是指提供食用农产品(肉、蛋、奶、蜜等)、药用农产品(药用蛇、蜈蚣、蟾蜍、水蛭等)以及纺织原料(皮、毛、丝等)的可养殖动物。不包括观赏类(如金鱼)、竞技类(如赛鸽、赛马)、宠物类(如宠物猫、狗)等可养殖动物。也就是说,赛鸽、赛马、宠物养殖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畴,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川省对规模化养殖辅助设施用地的具体规定如下(依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西昌市西府办发〔2025〕13号等文件进一步细化落实):
此外,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允许使用“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的永久基本农田(须补划)。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消防、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
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属于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根据川自然资规〔2020〕3号的规定,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等设施用地,均属于辅助设施用地范围。
西昌市西府办发〔2025〕13号、资阳市资高管发〔2025〕17号等文件均将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明确列入辅助设施用地范围。具体用地规模如下(依据川自然资规〔2020〕3号):
对于不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可独立存在的烘干中心(点),则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问题三】能占林地和草地吗?
可以,但审批权限完全不同。
设施农业涉及占用林地的,必须由县级以上林草部门审批,乡镇政府无权备案审批。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四川省推动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工作方案》,通过打破部门界限、整合审批资源,着力解决建设项目涉及用地、用林、用草审批多头申请、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等问题,推动项目审批驶入“快车道”。
占用林地须依据《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川林规发〔2022〕2号)办理审批手续,严格落实林地定额管理要求。占用草地的,需依据《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核心提醒:切勿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林地草地,否则将按违法占用从严查处。
【问题四】蔬菜大棚按什么地类?需要备案吗?
这是种植户最容易搞混的问题。根据川自然资规〔2020〕3号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2021年,泸县立石镇人民政府在答复村民咨询时也明确:在建立简易蔬菜大棚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情况下,可到立石镇自然资源所办理相关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因此:
简易拱棚、普通钢架大棚(不硬化地面、不破坏耕作层):直接利用耕地地表种植蔬菜、不改变耕地地类,按耕地管理,但需要办理相关设施农业用地手续;
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工厂化栽培设施:破坏耕作层的,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纳入“一张图”管理;
配套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 “单层、15平方米以内” 。
【问题五】果园能配建管理用房吗?
对于果园配建管理用房(用于看护、堆放农具和临时存放果品等),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资高管发〔2025〕17号)明确将作物范围界定为:粮、棉、油、糖、蔬菜等主要农作物以及饲草、水果、中药材、花卉、笋竹、食用菌、茶叶、烟草、油茶等。也就是说,在资阳高新区,果园配建管理用房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但四川省不同地市的规定存在差异。从实务角度出发,果园管理用房只要不用于经营或搞成“大棚房”,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可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咨询具体认定标准,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认定后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具体用地规模参照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标准执行。
【问题六】屋顶能铺设光伏板吗?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及地表形态的情况下,养殖房屋顶能否铺设光伏发电板,需考虑以下情况:
(1)如果养殖房是依法占用建设用地建设的,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2)如果养殖房是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养殖房建设人不享有合法权利,该养殖房面临随时被拆除的风险;
(3)如果养殖房是按设施农用地政策建设的,应按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和用地协议使用,不得改变用途;不再使用时须履行复垦义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印发的《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3〕512号)规定,编制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林业、农业、水利、交通、电力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和协调,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四川省能源局在转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能源〔2025〕22号)中提出,科学有序实施“千家万户沐光行动”,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规范开展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开发。
需特别注意:以光伏发电为主要目的、棚内实际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光伏大棚”,属于“大棚房”清理整治范围,一律不允许。具体以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问题七】占用一般耕地需落实占补平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5号)。该文件明确了耕地“进出平衡”的适用范围和审批流程:
“进出平衡”含义: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落实层级:“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根据西昌市《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西府办发〔2025〕13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一般耕地需落实占用耕地补充。同时,严禁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不得向项目业主收取耕地开垦费。
【问题八】不履行复垦义务怎么办?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川自然资规〔2023〕6号),对各类违法占地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2025年3月1日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执法“一目录、三清单”正式施行,涉及“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等11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情形。
以德阳市为例,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曾对某农业公司超越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毁坏耕地的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六个月内对毁坏的耕地36.85亩进行改正、恢复原种植条件;对严重毁坏的17.82亩耕地处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267.3万元。此外,违规主体还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影响后续项目申报和融资。
【问题九】备案问题
备案权限:根据川自然资规〔2020〕3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备案。各地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例如,西昌市西府办发〔2025〕13号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年限为5年且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用地备案到期后,若需继续使用,用地主体应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办理续期备案。
备案流程:根据西昌市的执行细则,项目选址→签订协议→用地备案→上图入库。备案变更的情形包括改扩建、续期、转为其他农业用途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4〕114号)进一步强化了上图入库和监管要求。
【问题十】上图入库问题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的总面积、地块坐标、使用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等信息须上图入库,并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统一管理。西昌市西府办发〔2025〕13号进一步规定: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对于用地规模较小、农民个人零散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自然资源部在对全国人大建议的答复中提出将进一步简化程序、完善上图入库政策要求。各地市在实际执行中应结合本地情况具体操作。
【问题十一】年限问题
四川省各地市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年限有明确规定。以西昌市为代表,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西府办发〔2025〕13号)明确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年限为5年且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这一规定有两个关键含义:
一是5年的上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使用年限统一为5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办理续期手续,包括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二是受土地承包期限约束。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剩余年限不足5年,备案年限只能到剩余年限为止,不得超过该期限。
【问题十二】退出与撤销问题
四川省各地市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退出和撤销情形已有明确规定。以西昌市为例,西府办发〔2025〕13号的政策解读中明确了需撤销备案的几种情形:用地主体存在违法违规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原设施农业项目受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用地已报征或已取得建设用地合法审批手续的;项目用地重复备案的;项目用地备案后两年内未动工建设、三年未竣工或建设实施闲置弃管三年以上的;备案有效期内申请注销的;项目备案到期,且逾期未申请续期的或申请不予通过的。
实践中,乐山市五通桥区已有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实际案例。2025年4月,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撤销袁光辉养猪场等7宗设施农业用地的公告》,撤销原因包括未按批准用途使用、项目用地重复备案、受规划和产业政策调整因素影响等。被撤销后,相关权利人须立即停止一切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及附属经营活动,涉及地块的经营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规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按要求完成复垦验收。
【问题十三】处罚问题
从执法角度,对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有明确处罚依据的主要包括:一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二是改变设施农业用途的(即“大棚房”问题)。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川自然资规〔2023〕6号),对各类违法占地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遵循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2025年3月1日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执法“一目录、三清单”正式施行,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川省还建立了“三不”机制:对未备案、未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官方不予认可、不予保障、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石棉县也公布了设施农业项目备案台账及举报电话,将“大棚房”问题违法违规类型细化为: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
(一)流程速览:合法合规,步步为营
当前,虽然没有统一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但项目用地仍需符合《土地管理法》等上位法规定,并依照地方管理细则进行。以下是一般流程:
1、项目策划与选址预审
明确项目类型、生产规模、用地范围,初步选址。第一步必须核实土地性质,绝对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
2、县级主管部门前置沟通
向县级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咨询本地最新执行细则,确认项目选址、用地规模、设施类型是否符合要求,这一步能帮你避开 90% 的前期弯路。
3、编制完整项目方案
方案需包含:项目概况、生产经营计划、用地类型与范围、设施清单与建设内容、占地面积、不破坏耕作层的技术方案(如有)、土地复垦方案、环保措施等,明确区分 “不破坏耕作层” 和 “破坏耕作层” 两类用地。
4、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向乡镇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提交全套材料,核心包括:备案申请表、项目方案、土地流转合同 / 权属证明、主体资质证明、环评报告(如需)、土地复垦承诺书等。
5、多部门联合审查踏勘
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涉及林地)、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材料审查和现场踏勘,核实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6、备案公示与上图入库
审查通过后,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备案,并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国土空间 “一张图” 管理,完成上图入库。这一步是合规的核心,未上图入库的项目,官方不予认可。
7、合法开工建设
只有完成备案、上图入库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二)环评要点:绿色发展,环保先行
1、简易种植项目(普通大棚、不涉及硬化地面的种植设施):无需办理环评审批,仅需做好环保措施;
2、规模化养殖项目、涉及废水废气排放的加工配套项目:需根据规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报告书,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具体要求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规定为准,备案前务必提前咨询。
(三)警钟长鸣:设施农业六大“禁区”高压线!
为了您的项目能够行稳致远,以下六条红线,请务必牢记,切勿触碰!
❌ 红线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这是耕地保护的绝对底线,无论是种植还是养殖项目,新建、改扩建一律不得占用,一旦触碰,直接认定违法,面临拆除、罚款,无任何变通空间。
❌ 红线 2: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搞非农建设
不得以设施农业为名建设餐饮、住宿、别墅、私家庄园、工业厂房等非农设施,也就是俗称的 “大棚房”,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 红线 3:严禁占用林地、草地未经审批
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项目,必须由县级以上林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乡镇政府无权审批备案,未批先建将按违法占用林草地从严处罚。
❌ 红线 4:严禁超规模、超范围建设
辅助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必须与生产规模相匹配,不得超出规定上限,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范围、改变备案的建设内容,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 红线 5:严禁未备案、未上图入库先建设
未完成备案、未纳入 “一张图” 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官方不予认可,卫片执法中会直接判定为疑似违法用地,面临整改、拆除风险。
❌ 红线 6:严禁恶意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按 “不破坏耕作层” 申报的项目,不得实施地面硬化、挖损耕作层等行为,否则将按违法占用耕地处理。
❌ 红线 7:严禁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按承诺恢复原种植用途。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将被处以土地复垦费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还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影响后续项目申报和融资。
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归根结底是要在保护耕地与发展产业之间找到平衡。随着国家和四川省一系列配套政策的落地,无论是用地范围、规模标准,还是备案流程、监管要求,合规的路径已经清晰明了。
对四川的农业经营者来说,只要提前了解政策、规范选址备案、严守耕地红线,设施农业项目完全可以走得稳、行得远。从川西平原到攀西河谷,从现代养殖到智慧温室,合规用地是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与其观望等待,不如主动拥抱规范。让我们在明确的规则框架下,共同推动四川设施农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