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执法典型案例(十六)
2025-05-27
【典型案例名称】常州市新北区赵某应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案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2024年2月29日,常州市新北区农业农村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宠物医院执业兽医师赵某未能提供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的处方笺。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现场拍照取证,赵某涉嫌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
经调查,赵某在2023年10月19日至11月30日期间多次使用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和盐酸多西环素片)治疗宠物猫,2023年10月30日使用兽用处方药(注射用硫酸头孢喹肟)治疗宠物猫,且均不能提供其所开具的处方笺。当事人赵某对违法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应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案的违法行为属实。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的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责令赵某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当事人按期缴纳了罚款,此案办结。
来源:常州市新北区农业农村局、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诊疗执法典型案例(十七)
2025-05-27
【典型案例名称】张家港市执业兽医杨某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案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2024年7月24日,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开展2024年度动物卫生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中,发现执业兽医杨某开具的处方笺没有对应病历。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经查,杨某已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诊疗机构备案执业,7月24日接诊了宠物并开具了处方笺,但并未及时填写病历。当事人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的违法行为属实。7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为张农责改〔2024〕55号),8月12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后的病历。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当事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之规定,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按期缴纳了罚款,此案办结。
来源: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动物诊疗执法典型案例(十八)
2025-06-06
【典型案例名称】海州区执业兽医师罗某不使用病历,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案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2024年6月25日,根据举报线索,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海州区某宠物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负责人杨某提供的病历和处方笺中发现自2024年5月1日以来只有1张病历,但开具了16张处方笺,且病历和其中14张处方笺中没有执业兽医师签字。7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州区某宠物诊所法人代表杨某和执业兽医师罗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7月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7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进一步向该宠物诊所负责人杨某调查取证,依法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罗某作为海州区某宠物诊所唯一执业兽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使用的病历和处方笺没有执业兽医师签字,部分处方笺无相对应的病历。
【适用法律和处罚】当事人罗某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根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按期缴纳了罚款,此案办结。
来源: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诊疗执法典型案例(十九)
2025-06-06
【典型案例名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执业兽医陈某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案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2024年7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某宠物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医院电子诊疗系统中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使用了盐酸多西环素片治疗一只名为“炒米”的布偶猫。依据《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盐酸多西环素片为兽用处方药。执法人员要求查看该病例开具的兽医处方笺,当事人未能提供。2024年7月19日,经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7月15日,当事人接受本机关询问调查,承认该病例是其亲自诊断,诊疗过程中使用了兽用处方药盐酸多西环素片,且未开具电子或纸质兽医处方笺。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盐酸多西环素片照片等证据材料。2024年7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执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当事人已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某宠物医院进行执业兽医备案。2024年8月5日,当事人通过手机微信向执法人员提供未发生动物诊疗事故情况说明和整改后开具的兽医处方笺照片。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当事人构成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盐城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盐农法〔2023〕5号),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650元。
当事人按期缴纳罚没款1650元,本案于2024年9月24日结案。
来源: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