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提高,休闲娱乐已成为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重要途径,其中休闲渔业以其贴近自然、健康有益的特点,迅速受到广泛关注。休闲渔业是一种将传统渔业与旅游业、娱乐活动相结合的新型产业,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在加勒比地区萌芽,并逐渐在欧美、澳洲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形成规模化、规范化的产业体系。与传统渔业相比,休闲渔业在推动产业转型、优化资源利用、促进就业和提升经济效益方面表现出更大的优势。尽管我国休闲渔业起步较晚,但发展潜力不容忽视。近年来,随着休闲渔业相关政策逐步出台,这一新兴产业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乡村文旅深度融合工程”,农业农村部一号文件提出“实施休闲农业提升行动,建设一批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遴选推介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和乡村休闲旅游精品景点线路,开发差异化乡村休闲旅游产品和服务”。2024年《中国休闲渔业发展监测报告》显示,我国休闲渔业总产值从2014年的431.85亿元增长到2024年的993.03亿元,10年增加了近130%。从产业分布来看,我国休闲渔业以旅游导向型休闲渔业、休闲垂钓及采集业为主,2024年二者总产值分别为413.56亿元和284.37亿元,占休闲渔业总产值的70.28%;钓具钓饵、观赏鱼、渔药及水族设备总产值162.73亿元,占比16.39%;观赏渔业总产值最小但增速最快,2024年达129.76亿元,占比13.07%。从区域布局来看,沿海地区休闲渔业产值占全国59.08%,其中山东、湖北、广东三省总产值占全国48.94%;内陆地区以湖北、湖南、江西等淡水休闲渔业为主,占比40.92%。2024年全国休闲渔业经营主体接待人数2.87亿人次。然而,我国休闲渔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资源开发与保护失衡以及基础设施薄弱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相比之下,澳大利亚的休闲渔业已进入成熟阶段,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完善的管理制度、高质量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休闲渔业的长期繁荣与可持续发展。
目前国内学者对休闲渔业的研究多侧重于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融合等方向。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仍缺乏系统性研究。为此,本研究以澳大利亚休闲渔业的发展为切入点,系统分析其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保护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实际,提出促进我国休闲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为我国休闲渔业的规范化、现代化和绿色发展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导。
澳大利亚在休闲渔业立法、管理以及科技创新等方面均制定了严格完善的规划,综合考察和研究其休闲渔业的发展与管理,对促进中国休闲渔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澳大利亚休闲渔业发展概况
澳大利亚水域资源丰富,四面环海,位于南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海岸线长达3.6×104千米,管辖海域面积达1.6×107平方千米,位居全世界第二位。大多数澳大利亚居民生活在距海岸50千米以内的海岸带,优渥的自然环境与稳定的经济发展为休闲渔业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澳大利亚休闲渔业的主要形式是游钓活动,产业成熟度高、产业链完整。根据澳大利亚农业和资源经济与科学局(ABARES)发布的《2023年全国休闲渔业者社会经济调查》,每年约有20%的澳大利亚成年人(约420万人)参与休闲垂钓,与2000年的340万人相比,增加了23.5%;2010年参与人数约380万人,近13年保持稳步增长。从区域参与率来看,新南威尔士州参与率最高,约25%;维多利亚州约22%;昆士兰州约20%;西澳大利亚州约18%。经济贡献方面,休闲垂钓为澳大利亚创造了超过110亿澳元的总产值,其中直接产值(鱼饵、钓具等设备消费)65亿澳元,间接产值(船只、食宿、交通等关联消费)45亿澳元,并创造了逾10万个就业岗位。国际影响力方面,外国旅游者中钓鱼爱好者占比显著,约38%的游客赴澳大利亚是奔着游钓而来,每年各国旅游者在澳休闲渔业相关消费超过2.1亿澳元,为旅游、休闲渔业相关产品等行业带来了大量就业机会。
(二)澳大利亚休闲渔业发展经验
1. 制定完善法律法规
澳大利亚政府高度重视休闲渔业发展,构建了“国家层面准则+地方专项法规”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在“澳大利亚休闲渔业组织”的倡议下,联邦政府于1996年推出《全国休闲渔业与运动渔业行为准则》,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先后进行4次修订,现已成为全国休闲渔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同时,各州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尽的专项法规和管理办法,如新南威尔士州1994年通过《娱乐性游钓管理办法》,后续又制定《海洋休闲垂钓管理规则》和《淡水休闲垂钓规则》,形成了全国统一框架与地方精准施策相结合的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对可捕捞鱼类品种、大小、数量、使用工具、捕捞权利以及处罚措施等均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见表1。
2. 细化配套管理措施
澳大利亚构建了“联邦-州-行业组织-社区”四级协同管理体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全国性政策和战略,提供统一框架和指导方针,对跨州水域渔业资源管理和保护提出总体要求;各州政府根据自身资源状况制定具体法规和管理措施,包括捕捞配额、尺寸限制、禁渔期及捕捞方法等,同时承担执法监督职责,确保钓鱼者遵守相关法规。此外,州政府实施钓鱼许可证制度,将许可证发放资金专项用于休闲渔业的管理、立法、资源保护与增殖等,形成“管理-缴费-保护”的良性循环。
同时,澳大利亚政府注重权力下放与社会共治,将部分管理责任赋予行业组织、协会和社区。“澳大利亚休闲钓鱼基金会”“休闲渔业顾问委员会”“澳大利亚渔业协会”等组织深度参与休闲渔业政策建议、教育推广和保护项目:通过开展系列教育活动,向渔民推广可持续捕鱼方法,提升资源保护意识;参与本地渔业资源管理和保护项目,为科学规划提供专业支持;组织社区志愿活动,对鱼类种群数量及分布情况进行常态化监测,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管理格局。
3.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澳大利亚以“安全、便捷、舒适、环保”为核心,构建全方位的休闲渔业基础设施体系,全面提升钓鱼爱好者体验。核心设施包括专门设计的钓鱼码头和平台,为钓鱼者提供安全稳定的作业环境;码头周边配套建设公园、长椅、野餐区、餐馆和咖啡厅,满足垂钓者与家人朋友共享休闲时光的需求。功能性设施方面,完善的船坞、泊位和上船坡道,方便垂钓者存放休闲渔船并安全下水;大部分钓鱼码头和平台配备充足停车设施,解决交通便利问题;鱼类清理和处理设施(如清洁水源、专用清洁台、垃圾处理系统),为钓鱼者提供了便捷的渔获处理服务;信息中心和教育设施,专门提供当地渔业资源、钓鱼规则和可持续渔业实践等资讯。此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兼顾环保与安全,配备废物处理系统和资源回收设施,保持环境清洁可持续;同时配备急救设备、紧急电话和救生圈等安全设施,全面保障钓鱼者的人身安全。这些基础设施不仅提升了钓鱼爱好者的体验,更保护了海洋资源和环境,有效促进了当地旅游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建立高效信息管理系统
澳大利亚高度重视休闲渔业信息收集与管理,通过构建标准化数据库和常态化调查机制,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支撑。政府定期开展全国性休闲渔业调查,2000—2020年已完成四次大型全国性调查,其中2011年投入320万美元开展广泛的船钓调查,涵盖23万名休闲钓鱼者和3万份航海日志,收集了捕捞者特征、捕捞数量、钓鱼频率以及渔获尺寸等详细信息。在数据应用方面,政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系统性整理和分析,精准掌握休闲渔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依据制定针对性政策。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渔业资源动态监测、管理措施精准调控、政策效果实时评估的闭环管理,为休闲渔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
综上所述,澳大利亚休闲渔业的持久发展,得益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联邦与州政府分级协同管理、全方位的基础设施保障以及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这些因素共同确保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政策的有效执行以及经济和环境的双重提升,实现了休闲渔业的长期繁荣与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居民生活方式的转变,人们对休闲、娱乐、生态体验的需求不断增加,传统以捕捞为主的渔业逐渐向休闲、旅游等多元化方向拓展,休闲渔业正逐步与旅游业、餐饮业、文化创意产业等深度融合,推动渔业一二三产业协同发展。各地陆续出台休闲渔业管理办法、扶持政策,将其纳入乡村振兴和蓝色经济战略。然而,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我国休闲渔业仍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性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支撑不足
目前,我国全国性渔业管理的基本法为《渔业法》,其核心内容聚焦传统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针对休闲渔业的具体管理条款严重缺失。尽管部分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如《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但多是针对地方具体场景的零散规定,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规范、标准和原则,导致各地政策差异大、产业发展不均衡。同时,休闲渔业管理涉及渔业管理部门、旅游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多个主体,多头管理模式导致职责划分不清、管理权限交叉、政策执行不一致等问题频发。例如,休闲渔业场所的安全监管责任既涉及渔业部门也涉及公安部门,出现安全事故时易出现推诿扯皮;渔旅融合项目的审批流程涉及多部门,效率较低,一定程度上影响管理效果和产业发展活力。
(二)休闲渔业资源与环境可持续保护机制不完善
休闲渔业快速发展与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瓶颈。休闲渔业与渔业资源保护存在直接关联:一方面,无节制垂钓幼鱼、使用有害饵料、随意丢弃垂钓垃圾、船只锚泊破坏水生栖息地等行为,直接导致渔业资源衰退和生态环境破坏;另一方面,资源衰退又会反向制约休闲渔业的长期发展,形成恶性循环。当前我国在休闲渔业资源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具体问题:一是限额捕捞政策覆盖不全,仅针对大黄鱼、小黄鱼、带鱼等少数经济鱼类制定年度捕捞总量规定,未针对休闲垂钓常见品种(如鲫鱼、鲈鱼、翘嘴鲌等)制定全国统一的捕捞数量、尺寸限制标准,导致部分地区出现“过度垂钓”现象;二是监管手段单一,主要依赖人工巡查,效率低、覆盖范围有限,难以对偏远垂钓点、夜间垂钓、非法电钓等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查处;三是处罚力度较弱,违规罚款多在500~2000元,震慑力不足,且部分地区存在“以罚代改”现象,未配套渔业资源修复措施,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违规行为;四是垂钓者环保意识薄弱,部分人随意丢弃渔具、饵料包装等垃圾,导致水体污染,影响鱼类生存环境。
(三)休闲渔业信息管理系统不健全
我国休闲渔业信息管理处于“碎片化、低标准、慢更新”状态,难以支撑科学管理决策。首先,信息收集范围不全面,缺乏针对休闲渔业核心要素的数据采集。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休闲垂钓者登记制度,无法精准统计参与人数、年龄结构、垂钓偏好等主体数据。休闲垂钓的渔获量、品种、尺寸等生产数据多为估算值,无系统采集机制。热门垂钓点的鱼类种群密度、生长状况等资源动态数据监测不足,难以评估休闲垂钓对渔业资源的实际影响。
其次,信息更新滞后,渔业资源变化、垂钓热点转移、政策调整等信息无法及时同步,导致管理措施与实际情况脱节。例如,某水域鱼类资源因环境变化已大幅减少,但未及时更新垂钓指引,仍有大量垂钓者聚集,加剧资源压力。
最后,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共享机制,不同省份、地区在记录渔业捕捞数据时使用的格式、指标不一致(如浙江省按“尾”统计渔获量,广东省按“公斤”统计,山东省未记录渔获尺寸),导致国家层面难以进行跨区域数据对比和汇总分析;渔业、旅游、环保等部门数据分散存储,未建立互联共享平台,信息利用率低。
(四)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发展失衡
我国休闲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存在“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区域失衡”的突出问题。资金投入方面,休闲渔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依赖地方财政,中央层面专项扶持资金较少,导致经济欠发达地区投入能力不足,基础设施明显滞后。具体来看,一是核心作业设施短缺,钓鱼码头、标准化垂钓平台、船坞泊位等设施数量不足,质量参差不齐。沿海发达地区如山东青岛拥有标准化钓鱼码头12个,而内陆欠发达地区如贵州某县仅拥有3个简易垂钓平台,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休闲渔业需求;二是配套设施不完善,许多休闲渔业场所缺乏必要的停车场、卫生间、休息区等服务设施,部分场所甚至没有基本的餐饮供给,严重影响游客体验;三是环保设施缺失,多数中小型休闲渔业场所未配备垃圾处理系统、污水处理设施,游客餐饮、住宿产生的污水直排入水体,导致环境污染,某淡水休闲渔业基地因污水排放问题引发湖水富营养化,2022年鱼类死亡率上升,游客量同比下降30%;四是安全设施不健全,部分垂钓平台未配备救生圈、紧急电话等救援设备,也无明显安全提示标识,2023年某地近海垂钓平台曾发生垂钓者落水后因救援不及时导致的安全事故,引发行业广泛关注。
当前,我国正处于渔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如何在发展休闲渔业的同时兼顾资源保护与产业效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总结并吸收澳大利亚的管理经验,对于我国完善休闲渔业法规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构建“国家立法+地方细则”的协同法规制度体系
在国家层面,加快制定《休闲渔业管理条例》,明确休闲渔业的定义、发展原则、管理主体、准入标准、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建立全国统一的政策框架和管理规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产业发展趋势和政策实施效果,定期修订完善法规,确保法规与实际情况相符。在地方层面,各省市结合本地资源状况、产业基础和发展需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如地方特色鱼类的捕捞标准、区域禁渔期划定、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等,实现全国统一框架与地方精准施策有机结合。同时,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厘清渔业、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的管理权限,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责任共担,解决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等问题,形成管理合力。
(二)建立休闲渔业资源保护长效机制
一是制定休闲垂钓专项标准。全国统一划定常见垂钓品种的最小捕捞尺寸(如鲫鱼≥10厘米、鲈鱼≥25厘米)和每人每日最大捕获量(如淡水鱼不超过5尾、海水鱼不超过3尾),各地可根据本地资源状况适当微调,严禁捕捞幼鱼和过量垂钓。二是科学划分垂钓功能区。明确禁钓区(鱼类繁殖保护区、生态脆弱区)、限钓区(规定垂钓时段、工具)和开放区,设置明显标识牌和导航指引,引导垂钓者规范作业。三是强化科技监管能力。在热门垂钓点安装监控摄像头、电子计数设备,利用无人机巡查偏远区域,建立“垂钓违规举报平台”,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推广电子渔获登记制度,垂钓者通过APP记录渔获信息,实现全程可追溯。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将违规垂钓罚款金额提高至1000~50,000元,对电钓、毒钓等严重破坏资源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处罚+修复”机制,要求违规者参与渔业资源修复劳动(如投放人工鱼礁、增殖放流)。五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微信、抖音、微博等社交媒体和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发布垂钓技巧、环保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垂钓场所、社区中心张贴海报、分发宣传册;开发专门的垂钓APP,提供许可证申请、生态保护知识推送等服务,提升垂钓者的资源保护意识。
(三)构建标准化休闲渔业信息互联系统
一是明确信息收集范围。信息涵盖休闲垂钓者(登记信息、垂钓偏好、技术水平)、渔获数据(品种、数量、尺寸、捕捞地点、时间)、资源动态(垂钓点鱼类种群密度、生长状况、水质指标)、产业数据(垂钓相关消费、就业岗位、产业链配套情况)等核心内容,实现全要素覆盖。二是统一数据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牵头制定《休闲渔业信息采集规范》,明确数据采集指标、格式、上报频率和质量要求,要求各地统一使用电子采集系统(如官方APP、小程序),避免数据格式不统一问题。三是建立全国互联信息平台。整合渔业、旅游、环保、统计等部门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和实时更新,地方管理部门可实时查询本区域数据,国家层面可进行大数据分析,动态调整政策。四是强化数据应用。通过信息库分析热门垂钓点承载能力,合理调控游客量;根据渔获数据评估资源压力,优化禁渔期和限额标准;基于消费数据规划产业布局,推动渔旅融合发展。同时,定期开展全国性休闲渔业调查,每3~5年组织一次大规模普查,结合年度抽样调查,全面掌握产业发展动态。
(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一是优化投资结构。地方政府加大休闲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投入,中央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转移支付和补贴支持;积极引导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通过PPP模式、产业基金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二是对标国际标准。在休闲渔业集中区域配套建设标准化钓鱼码头、垂钓平台、船坞泊位、上船坡道等核心设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包括停车场、卫生间、休息区、餐饮区、渔获处理台等,提升游客舒适度。三是强化环保和安全设施。所有休闲渔业场所必须配备垃圾分类回收设施、污水处理设备,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污水达标排放;强制配备救生圈、急救箱、紧急电话等安全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四是统筹区域发展。重点支持内陆欠发达地区和偏远渔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缩小区域差距,促进均衡发展。
(五)推动渔旅融合与特色品牌培育
一是发展文化赋能型渔旅产业。将休闲渔业与渔文化、民俗风情、特色美食深度结合,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渔业小镇和休闲园区。借鉴浙江舟山东沙古渔镇的成功经验,结合渔村风光、古老建筑、赛龙舟、弄堂节等非遗文化,推出“渔家宴”“渔文化体验周”等活动,提升地方休闲渔业的文化吸引力。二是推广海洋牧场产业模式。在沿海地区打造垂钓观光、住宿餐饮、科普教育于一体的海洋牧场,展示人工鱼礁和养殖区,介绍海洋生物、渔业养殖及生态保护知识;为游客提供海钓、撒网、捞蟹、潜水观赏等体验项目,配套特色海鲜餐饮,丰富游客体验。借鉴山东省“耕海1号”的成功经验,在全国沿海适宜区域布局更多海洋牧场项目,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多赢。三是培育本土特色品牌。结合各地资源禀赋,打造“一区域一品牌”,如沿海地区的“海岛垂钓”品牌、内陆地区的“淡水渔乐”品牌、城市周边的“亲子渔趣”品牌等,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