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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4日1时左右,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的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11.3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1.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红农业公司”)。
2.奉节县橙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都商务公司”)。
2019年10月,火红农业公司(甲方)将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的脐橙加工厂区厂房出租给橙都商务公司(乙方)。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因租赁房屋质量存在瑕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事故企业主要建筑情况
1.整体布局
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区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占地面积8456㎡。厂区分为“主厂房”“装卸区”“管理人员宿舍楼”“员工宿舍和仓库楼”和“综合楼”。“综合楼”集值班室、电商直播室、住宿等功能于一身,系此次事故的事故场所;“员工宿舍和仓库楼”系此次事故的火灾波及场所。
2.失火建筑基本情况
失火建筑位于火红农业公司西南侧厂区入口附近,事故过火建筑涉及两栋,分别为“综合楼”(事故场所)和“员工宿舍和仓库楼”(火灾波及场所),两栋建筑为贴邻建造。
3.建造及装修情况
2019年10月,橙都商务公司法人租赁“事故场所”并作为橙都商务公司办公和住宿合用场所。
2020年,橙都商务公司法人组织工人将“事故场所”重新进行装修分区,一层办公室增设橙都商务公司电商直播室;二层增设会议室。
二、事故发生经过
4月14日0时许,工人们吃完烧烤后陆续离开厨房回到二楼宿舍,橙都商务公司法人回到事故场所。
1时4分,一货车驾驶员从夔门高速路口下道,前往草堂镇莹莲村途中经过金盆社区二组时发现火情,立即拨打“110”和“119”。
在此期间,工人们被橙都商务公司法人呼救声惊醒后纷纷下楼察看情况。此时,事故场所一层南侧位置火势猛烈,橙都商务公司法人在事故场所二层敲打窗户呼救,但因窗户全部设有金属栏杆防盗网致使其无法逃出。现场工人立即使用水管、水桶、灭火器、叉车等工具进行灭火施救。但火势已经无法控制,导致事故场所办公室墙壁发生坍塌,致使火势大肆蔓延。
2时42分,消防救援人员将明火基本扑灭,发现橙都商务公司法人、其妻子及孙子3人均已死亡。

三、现场勘查情况
失火建筑(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过火面积约540㎡。
事故场所,建筑主体结构为两层钢框架结构,承重结构为工字钢、槽钢,墙体为单层彩钢板或聚氨酯泡沫夹芯板,屋面为彩钢板,楼板为钢框架上铺木质地板。
事故场所建筑已完全烧毁,钢结构主体严重变形、扭曲和垮塌,现场一层地面铺设救援竹跳板。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场所二层窗口安装阻碍逃生的金属栏杆防盗网,导致火灾发生时三名死者无法通过窗口逃生。
(二)间接原因
1.建筑材料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系导致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
一是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属于“三合一”场所,墙体及屋顶采用镀锌聚氨酯泡沫夹芯板和彩钢板,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泡沫夹芯板燃烧产生有毒烟气,存在严重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事故场所与火灾波及场所贴邻建造,防火间距未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不具备贴邻建造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火灾波及场所高出事故场所的建筑外墙开有窗口、洞口,无防止火灾通过窗口及洞口蔓延的措施,导致火灾自事故场所向波及场所二层蔓延并烧毁办公室和工人宿舍区域。

2.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系导致三名死者难以逃生救援和初期火灾难以补救的主要原因。
一是事故场所建造外墙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相关要求,未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二是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未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外、室内消防栓系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3.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电气线路设计、敷设不符合国家标准。
部分电气线路敷设未严格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要求采取穿管安装等保护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4.火红农业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火红农业公司未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并消除火灾隐患、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5.违法建筑的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工作开展不力。
失火建筑自2013年9月开始修建直至本次事故发生,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但上述违法建筑并未得到有效治理。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橙都商务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和橙都商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橙都商务公司法人采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镀锌泡沫夹芯板和彩钢板,违规建造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橙都商务公司法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本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火红农业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的建筑材料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是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及电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三是火红农业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是火红农业公司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脐橙加工厂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未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并消除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奉节县应急局给予其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2.火红农业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脐橙加工厂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奉节县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3.6万元(6万元×60%)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由纪委监委调查处理的人员
1.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1)夔门街道应急办主任,具体负责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是针对事故单位未严格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未有效指导督促金盆社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三是未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未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夔门街道办副主任,分管应急办。一是未组织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二是未严格督促应急办工作人员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三是未有效指导督促金盆社区工作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夔门派出所社区民警,具体负责金盆社区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一是未严格强化夔门社区消防隐患整治,特别是针对本次事故所涉“三合一”场所未加强消防安全抽查检查,对外墙门窗安装铁栅栏、违规住人等问题也未实施重点整治;二是未严格指导督促金盆社区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干部,具体负责指导夔门街道办消防防火业务工作。一是未严格组织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未排查本次事故所涉“三合一”场所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致使事故单位火灾隐患长期存在;二是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三是未有效推进夔门街道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严格督促夔门街道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并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人员
(1)夔门街道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主任,具体负责辖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未严格落实辖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未排查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夔门街道办副主任,分管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未组织开展夔门街道辖区内存量违法建筑的巡查查处工作,未严格督促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工作人员开展辖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工作。建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3)夔门街道办主任,负责夔门街道办全面工作。未组织开展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有效推进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建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4)夔门街道金盆社区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实施金盆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并向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报告。建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5)夔门派出所所长,负责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是未严格组织协助夔门街道办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针对辖区消防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未进行严格规范管理考核。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6)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消防防火工作。一是未严格督促指导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二是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7)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负责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全面工作。一是未严格督促指导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二是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8)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市场信息科副科长,主持市场信息科工作。未督促事故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9)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分管市场信息科、项目科。未督促事故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0)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科长,负责该科室工作。未对事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1)奉节县商务委市场科科长,负责该科室工作。针对事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未督促其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督促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建议由奉节县商务委党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2)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大队大队长。针对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形,未严格督促消除上述违法建筑,也未及时移交县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理。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3)奉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六大队大队长。对夔门街道范围内违法建筑未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导致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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