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力度,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促进捕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海南省2025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6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2025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
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5年度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渔船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生产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实际成效,对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实行分类分级补贴。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所拥有的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齐全,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参加2014全省渔船普查,因船网工具指标用完,暂时无法纳入系统管理,但历史上纳管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以及“入库未换证”渔船是否发放补贴,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决定。
补贴对象应是上述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持证人。
三、补贴标准
补贴采取先生产作业后补贴的方式,补贴延续“十四五”期间政策,如国家出台“十五五”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一)补贴由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两部分构成,各占补贴总额的50%。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船捕捞许可证登记的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对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测算补贴金额。确有特殊情形的,各市县可自行研究确定测算标准。
(二)船长和主机功率对应不同补贴档位的,按两者中较低的档位标准区间确定补贴上限;渔船具有多种作业类型的,按所有作业类型中最低档位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上限。
(三)按照《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3〕351号),通过数据维护完成整改的渔船,仍按照原船长和功率进行测算。已通过更新改造方式完成整改的,自证书发放的次月起,按新证书上记载的船长与主机功率进行测算。
四、不给予补贴情形
(一)以下情形按比例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1.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全额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不给予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以及执行特殊任务的渔船,根据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天数和执行特殊任务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3.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跨省休渔未履行相关手续,被记录1次的,不给予当年度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一年内被记录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4.主动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按照本海区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的钓具渔船,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二)以下情形按比例不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1.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渔船,可以申领负责任捕捞补贴。渔船违反负责任捕捞制度的,按违法违规行为不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2.渔船年度内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不给予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电毒炸鱼;跨海区、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未按照要求落实防风措施;暴力抗拒检查、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的;使用禁用渔具;非法载客;非法交易渔获物;不服从在渔港内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违反作业场所规定;未配备适任船员;随船出海船员未按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安全通导设备;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或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大中型渔船未填报进出港报告或填写不真实的;大中型渔船未提交渔捞日志或填写不真实的;大中型渔船违反定港上岸制度的。其中属于“船证不符”整改期限内但尚未完成作业类型和作业场所整改的渔船是否给予补贴,由市县研究决定。
(三)其他情形处理
1.渔船在年度内发生买卖的,利用买卖的渔船继续从事捕捞生产,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结时间为准,补贴年度内办结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利用买卖的渔船进行拆解并更新改造,以购置并拆解业务办结时间为准,买卖前的补贴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2.渔船因继承、判决、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办妥过户手续后由新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补贴。
3.老旧渔船(船龄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全年均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不予补贴。部分月份未超龄的,按未超龄月份比例发放补贴。起、止月作业时间不足15天的,该月不计入补贴月份。
4.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囊有翼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予补贴。
5.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应提供灭失或报废拆解等证明材料。各市县可根据年度内执行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情况,等比例发放补贴,日期满或超过15天的计算当月补贴,不足15天的不计算当月补贴。
6.渔船所有人为本省户籍,其船籍港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补贴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船证不符”渔船年度内发生船籍港变更的,由变更后的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7.其他未尽事宜,属于共性问题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研究决定,属于个性问题由市县渔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2026年7月31日前)。申请期限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再受理。补贴申请通过“海易兑”进入“市县(区)2025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事项进行线上申报。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线下申报。
(二)审核公示(2026年9月15日前)。各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做好初审、复核、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工作,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或通过系统申请资金发放。
(三)资金发放(2026年10月15日前)。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复核公示后的统计情况,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无特殊情况应于1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人“一卡通”或申请企业的实名账户,同时将资金发放情况告知同级渔业主管部门。补贴资金无法发放至申请人“一卡通”或申请企业账户的,在补充说明原因后可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同时做好数据对接,避免重复发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和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沿海市县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将该项工作抓紧抓实,确保补贴发放平稳有序,不得擅自扩大补贴渔船范围、改变申领与发放标准。
(二)加强资金管理。对完成审核后,挤占挪用、发放不及时等问题较为突出的市县,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规定收回资金,由省级提级发放,并暂停该市县渔港及渔港经济区、海洋牧场等项目申报资格,暂停拨付该市县已获得的渔港及渔港经济区、海洋牧场等渔业项目补助资金。历年补贴发放结余的资金,应结转用于本年度补贴发放。往年存在多发或少发补贴资金的,经核实,可从本年度补贴资金中扣减或补发。对多发、漏发、错发问题及后期审计、巡视、整改资源养护补贴工作,由属地渔业主管部门承担主体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沿海市县要做好渔民群体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媒体公众号、横幅、宣传单等多种形式,组织做好补贴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为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