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更精准的数据支撑。
一、修订背景与重要意义
2026年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33号,公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这是继2006年首次颁布以来,该条例时隔20年进行的首次全面修订。新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贯彻了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需要,对农业普查的制度设计、组织实施、数据质量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优化。修订工作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
农业普查作为国家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普查,能够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这对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基础性作用。
二、普查周期与时点安排
新条例明确了农业普查的时间安排。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农业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农业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这一规定保持了与现行统计制度的衔接,确保了普查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条例同时考虑到特殊地区的实际情况,授权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批准调整特殊地区的农业普查登记时间。这一灵活性安排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普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普查对象与内容范围
新条例对农业普查对象进行了清晰界定,包括以下五类主体:
• 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 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 村民委员会
• 乡镇人民政府
在行业范围上,普查覆盖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五大领域,体现了大农业的概念,确保普查内容的全面性。
普查内容更加丰富和现代化,不仅包括传统的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等,还新增了农村劳动力及就业、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内容。这些内容的扩展,反映了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要求。
四、技术创新与数据应用
新条例在技术方法上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同时规定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遥感测量等方法。更重要的是,条例明确提出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这为提升普查效率、降低调查成本开辟了新路径。
条例建立了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同时建立事后质量抽查制度,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和各地方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这种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机制,有力保障了普查数据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新修订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为新时代农业普查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严密的组织体系、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必将推动我国农业普查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来源:生态环境部
标题:《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33号)》
链接: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3/t20260327_11477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