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农业>“临”听自然 “泉”心解答系列丨设施农业用地篇

“临”听自然 “泉”心解答系列丨设施农业用地篇

  • 2026-10-29 22:08:34
“临”听自然 “泉”心解答系列丨设施农业用地篇
01
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答: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这类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这类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02
设施农业使用一般耕地有什么新规定?

答: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纳入政府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注:按照最新政策,耕地进出平衡统一纳入大占补,即各类占用耕地均需落实占补平衡)。

03
我是种粮大户,承包了几百亩土地,都位于永久基本农田内,现在需要建设一处粮仓和晾晒场,怎么办手续?

答:粮仓和晾晒场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此类设施,必须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并上图入库,按规定,设施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的,也必须办理耕地进出平衡手续。所以你不能在承包的永久基本农田内建设粮仓和晾晒场,可咨询属地政府,帮助你找到可以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地块。

04
我想在村里开一个养殖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养殖场属于设施农业用地,需要按程序进行备案。申请人应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流转经营合同、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备案,备案后由乡镇(街道)上图入库。具体申请材料参考模板可在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官网进行查询或向自然资源部门咨询。

05
按照最新用途管制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粮食作物种植。但是,俺家几年前花了好十几万建的蔬菜大棚,怎么办?
答:按照最新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稳妥有序恢复种植粮食作物。
06
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规模有什么要求?
答:一、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类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生产(工厂化栽培)所建造的大棚、日光温室、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场所;
2.畜禽水产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孵化室、隔等用地,离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等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作物种植直接服务的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15 平方米以内)、检验检疫、病虫害防治秸秆收储、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临时保鲜存储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必要管理用房、有机肥与沼气制取、检验检疫、配套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处置、饲料配制和仓贮、疫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用地。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1.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
2.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因生产需要,确需突破设施用地控制规模的,报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核定。
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业务可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保股,联系方式0558-3966363。

| 编辑:于怡    | 责编:彭亚莉

| 审核:韦晓龙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