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新版
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普查方案,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未出示的,农业普查对象有权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旧版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